编者按:
一百多年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一直是农业工业化的中心议题之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社会主义道路及其理论,创立了中国现代农地公有产权制度模式,推动了农业工业化,农民富裕奔小康,农村社会文明进步。但是,由于受我国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加之我们很长一个时期一直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条化,盲目照搬“苏联模式”,对马恩“丹麦模式”农民土地股份产权及股份合作的基本理论未能正确运用,城乡、地区、行业协调健康发展至今仍然面临许多新的难题。这些都成为党和国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而急迫的课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徐汉明对“马恩‘丹麦模式’中国化之路——农民土地持有权制度”进行了深入思考,建立起了“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新型农民公有产权理论模式,为实现农民奔小康、农村文明进步、城乡协调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作为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现代公有产权新型模式:中国农民土地持有权制度构建研究》“项目批准号:13YJAZH109”前期成果,《马恩“丹麦模式”中国化之路——农民土地持有权制度》的理论的建立,契合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民土地财产性权利保护制度创新的要求,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为促使这一理论模式能尽快地转化为顶层制度设计,本报《法学院》专刊将陆续刊载这一理论模型,敬请读者关注。
□徐汉明
现代产权是以传统财产所有权为核心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它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持续增量创造财富的需要,在大数据时代国际经济剧烈竞争中亦彰显其优越性。
现代产权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
在法制度经济学范畴层面上,现代产权同法学层面的传统财产所有权,是既相互联系又互相区别的。
首先,现代产权同传统财产所有权是有机联系的。这表现在:(一)传统财产所有权是产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传统财产所有权是原始权利,现代产权是对应的派生权利。(二)传统财产所有权与现代产权都要通过物、智力成果作为自己的物质表达形式,离开了物、智力成果,传统财产所有权和现代产权都无法折射地表达出来。(三)在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传统财产所有权与现代产权都是从属于特定主体具有独占性的客观权利,而不是主观权利。(四)这种独占的客观权利,对传统财产所有权与现代产权来说,都是可以在一定的市场规则与法权规则下进行交易流转的。
其次,现代产权与传统财产所有权是相互区别的。这表现在:(一)作为现代产权,是人们对物的控制(持有)或利用(使用)所引起的相互关系,它强调的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组行为权利关系,也就是在资产归属(所有)明晰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对资产等资源动态控制(持有)有序利用(使用)中同资产所有者之间、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在维护归属(所有)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良好的控制(持有)秩序与利用(使用)秩序,提高其控制与利用效率,以降低控制成本与利用成本,分散化解控制与利用风险,实现控制与利用者同归属者分成收益的相对最大化。作为传统财产所有权,则强调的正是人与物的关系,即对财产的占有归属问题,是一定主体对财产静态归属的权利;其往往是凭借自身对物的归属地位的比较优势地位,在移转标的物过程中,通过现代市场机制及其规则的功能作用,从控制主体(持有者)或者利用主体(使用者)那里以低廉成本来获得分成收益,并且常常不承担交易风险。
(二)传统财产所有权是一国所有制的法权承担者,处在上层建筑层面。而所有制作为经济基础规定并制约着所有权的性质与方向,共同构成评价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制度所决定与制约法权制度的标尺之一。现代产权则属于市场经济运行层面,是各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明晰权利边界,遵从交易规则,确定所有(归属)者、持有(控制)者和使用(利用)者之间在市场经济运行状态下的权利关系、风险责任、利益损益、成本费用的一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制度工具。
(三)传统财产所有权的核心要素是强调对财产的绝对排他归属,并且通过法律、习俗、道德等规范建立起严格维护的秩序。这种对自身财产权利全面充分管领的“长臂效应”的恶果之一是稀缺资源不能优化配置且带来严重浪费,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而现代产权主体则强调的是对财产资源或标的物的动态控制(持有)、有序利用(使用)、优化组合,呈现出开放、吸纳、扩张的状态,其产权主体即股东主体是多元的。产权主体在与原始财产权主体的互动制衡过程中,对所有的原始财产主体全面开放、主动吸纳、积极扩张,从而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剧烈竞争与挑战。这也是现代产权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现代产权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
现代产权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配置资源的制度规范,是通过对原始财产权(归属)进行控制(持有)与利用(使用)的资源配置机制实现的。其产生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市场经济形成、企业制度的创新、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稀缺以及民主政治的兴起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其产生和发展趋势的根本动因可以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
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企业制度的创新。在人类历史的发展阶段上,随着人类逐步学会由利用自然资源、能量资源到信息资源,由制造人力工具、能量工具到信息工具,实现人类社会逐步向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及信息社会的伟大历史跨越,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为组织资源提供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产品的企业组织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强大内在动力和难得的机遇。企业组织制度也逐步实现了由传统业主制、合伙制向股份制、跨国控股集团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其次,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形成。在以意大利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早期,出现邀请公众入股的商业组织——“康曼达”。其冲破了传统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的束缚,建立起所有权主体把财产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平等地同受托人订立契约,放弃对标的物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及处分权能,仅仅保留股东地位及其收益权能,并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新的机制。其关键在于,受托人直接行使对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及分成收益权,承担海上运输的最大风险——生命风险,从而实现财产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新型的产权制度及其规则一经建立,便迅猛发展开来,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之一。随着这种产权制度模式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使得农业生产组织呈现“公司经营业主化”、“内部产权明晰化”、“专业分工细密化”、“风险投资市场化”、“家庭福利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从而大大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使现代农业保持比较优势,实现了第一产业与第二、三产业的互动联系、协调发展,推动了农业工业化的发展。
最后,生产关系的部分质变和上层建筑的改革调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革命带来的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部分质变和上层建筑的改革调整。一方面,资产阶级的人权、自由、平等、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思想原则深刻地影响并指导着国家的立法,有的被上升为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它们通过立法规范,重视对产权制度及其规则的确认与保护,由强调对作为物的土地等财产的绝对排他(归属)管领占有,到强调对物的持有(控制)与动态利用(使用),把出资者所有权同股份公司对出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有序分离开来,使私有财产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建立起“缓冲地带”,寻找解决两者矛盾冲突的“最佳途径”与协调一致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