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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治良
我国改革开放已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带来诸多社会矛盾,社会稳定风险增大,根源之一在于社会组织体制滞后于我国社会建设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制度是社会整合的根本路径,当前必须加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科学建构现代社会组织自治体制、管理体制、支持体制和参与体制,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依法自我治理、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现代社会组织自治体制的基础制度安排
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根本目标,建立社会组织自治制度是前提和基础,而社会组织自治的关键是保障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自治性。加快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科学分类社会组织,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整合为社会团体和捐助团体,构建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社会团体、捐助法人、非法人捐助团体组成的社会组织体系;弱化社会组织的依附性,将宗教及政治性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设立由双重管理变为民政部门单一管理;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取消一业一会、规模及竞争限制,允许备案设立非法人型社会组织;强化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明确社会组织与其成员、发起人、管理人、受益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取消民办学校可取得合理回报规定;增强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明确社会组织理事、高管及监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细化社会组织解散程序,明确剩余财产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