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详
【中文摘要】随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网络社会的民意影响司法裁判已经不是一个偶发的事件,而是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客观事实;“网络社会”的新社会结构形态特性是网络民意影响司法裁判的内在发生机制;当前,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对待网络民意的民主政治理念、反应方式呈现出差异性;网络民意影响司法审判的定性不能抽象为要么违法要么合法的简单关系。在不同性质的案件以及不同的条件下,网络民意既可能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根据网络社会的特点以及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的差异,原则上,民事案件应当注重吸纳网络民意的实质正义判断,注重民事判决的社会效果。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可以适当吸纳网络民意的价值判断,但在定性时则应当侧重于坚持法律教义学的形式规制意义,坚持形式解释在先、实质解释在后的法律论证思路,侧重于罪刑法定原则与程序正义的制度性引导作用,防止网络民意中的道德判断取代法律的形式判断。
【关键词】网络公共事件;网络社会;网络民意;司法公正;法律教义
全球化作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客观历史进程,正在深刻改变着社会进步的方式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由于认识角度的不同,在学界很难找到一个为人们普遍认同的全球化定义。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问题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话题,全球化理论也正在成为“显学”。“全球化理论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一次主要的范式转换,社会科学绝不可能再与从前的一模一样了。”若从信息通讯角度讲,全球化被认为是地球上的人类可以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克服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全球化“进程中的核心在于传播技术和媒介网络的出现”。接近光速的信息流动使得地球成为一个小小的村落,建立在慢速媒介基础上的人的关系格局,一夜之间已经不再适用,已经过时,而且对人的持续性生存和精神健全构成了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