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夏英 刘明
【内容提要】 在国内外既有立法中,关联性、可识别性和系统化处理是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核心要素。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程度大幅提高,若仍以既有标准界定个人信息,将造成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过度膨胀,提高各方主体的守法成本,不利于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创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一是保护个人尊严,二是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适当增加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考量要素,具体包括信息自身的属性、信息控制者的识别能力、个人信息的用途以及信息主体的身份等,以使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更加精细化。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信息保护范围
与19世纪初期照相机技术的诞生催生了肖像权概念如出一辙,个人信息权概念在20世纪70年代的出现,得益于电子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成熟。可以说,科学技术的进步拓展了人们的生存空间,并赋予了其更大的行为自由,而对这些新兴领域的规制则是法律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动力所在。如今,在历经了数十个摩尔定律周期后,人类社会已经迈入大数据(Big data)时代,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举一动,都可能被转化为数字信息并进行数据化处理,此种处理结果不仅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中逐渐成为不可或缺的关键资源,而且也对具体个人的生活环境和人身、财产权益产生着实际影响。因而,在该新型技术条件下,如何对既有制度进行有效更新,妥善平衡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信息资源优化配置之间的关系,将是建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范重点考量的问题之一,在这其中,一个准确、清晰的个人信息权利范围界定,将是这一系统性工程中极为关键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