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习根 杨汉臣
【摘要】权利视角的缺失一直是困扰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核心问题。仅仅依赖现有的隐私权制度不足以防止网络信息侵权。最近提出的一项新的权利——“被遗忘的权利”,有望赋予用户要求互联网公司删除自己的数据信息的自由。但因这一识见在目前尚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而缺少理论证成与制度构建,使其在网络恣意侵权的背景下显得苍白无力。为此,有必要从法哲学高度论证这一权利的本质属性与价值渊源以及法律规范问题,从而为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导航。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被遗忘的权利;立法
法律价值定位是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保障的关键。究竟如何从权利义务平衡论的视角来设计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模式,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其间,公众的知情权、便捷获取信息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十分尖锐。为了谋求探寻既正当合理又行之有效的法律价值定位,有必要改变单纯地强调隐私权、保守秘密的义务的角度来规制网络安全乱像,而转向一种新型的权利观——被遗忘的权利。该权利为2012年欧盟委员会在修订《数据保护指令》中首次提出。根据该法案,网民将获得一项新型权利——“被遗忘的权利”,即“网民有权提出删除个人数据信息的主张,如果网络服务公司没有合法的理由则必须遵守该项要求,否则将面临着严历的处罚。”[1]这尽管是一个创举,但尚需上升到理性自觉的高度进行认真的研究。因为“被遗忘的权利”在理论上究竟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与隐私权等现有权利的区别何在?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加以保护?如此等等,均未有深入分析。为此,本文立足于从法哲学的角度对“被遗忘的权利”加以法理证成与制度构建,以期为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提供价值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