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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0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626次
  • 伍治良
     

           【内容提要】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应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政府社会管理,重在构建民生保障和秩序保障及权力控制制度。社会自我管理,重在型构社会组织自治和城乡社区自治制度。公众参与社会管理,重在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方式、回馈、效力及救济等制度。选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为我国社会管理协调机构为宜。
           【关键词】政府社会管理社会自我管理公众参与管理社会管理协调机构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现代性与后现代问题同时爆发,新老社会矛盾交织,群体性或恶性事件频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骤增,迫切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表明,社会管理法治化已作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的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 徐汉明,2012) 。社会管理法治化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及防范社会风险的活动,旨在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社会管理法治化能否实现取决于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否到位,即取决于政府能否依法管理社会、社会能否依法自我管理、公众能否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取决于社会管理协调机制是否合理。因此,加强社会管理法治化基础性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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