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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规制性和创新性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30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20次
  • 徐汉明


           当前,我国检察文化建设步入了“探索发展、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新阶段,在提升检察机关的软实力、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今后一个时期有效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笔者认为,应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规制性和创新性。
           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
           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是指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及其群体组织能够利用一定的资源、制度规则及环境,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检察文化建设之所以要坚持主体性,是因为检察文化源于检察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检察文化建设从本质上讲是一项创新的事业,它内在地要求“以人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反对将检察官物化、客观化、工具化,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及其群体组织主体性的发挥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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