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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实
【内容提要】 创新社会管理成为转型社会背景下破解中国社会矛盾与问题的必由之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回应社会管理创新并提倡在司法工作中广泛实践。因涉及调整司法权运行方式,必须从理论上对能动司法正本清源。美国上世纪40年代以来产生的“司法能动主义”哲学与我国的能动司法看似概念相近,实则大异其趣,不具借鉴意义。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导向出发,我国能动司法的本质应是在原有的纠纷解决功能及其裁判职能的基础上延伸出司法的社会控制、推进社会变迁、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三大功能,同时,拓展出司法预警及建议、公共政策创制、司法审查、司法救助四大职能,并对拓展出的职能在不同层级法院之间作差异化的合理配置。
【关键词】 能动司法 社会管理创新 司法功能 司法职能
能动司法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首的中国司法机构为回应中央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号召而付诸的生动实践。目前,能动司法的实践已大步迈出,而理论构建才刚刚开始,并且,在看似喧嚣的理论研讨中,尚缺乏以司法权运行规律为视角的分析和阐释。有鉴于此,本文在考察能动司法提出背景的基础上,将我国能动司法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予以区别厘清,并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语境中,以司法功能和司法职能为线索,探究能动司法的实质及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