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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诉讼理念展开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9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71次
  • 詹建红

     

      【内容提要】 司法机关不仅参与着社会管理,还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着特定的保障职责,那就是通过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来维护社会和谐。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则是通过公正的程序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为了契合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刑事诉讼的理念应该有所发展和创新。为此,应该强调协商合意机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引入,把握司法权运用中能动与克制的平衡,关注制度设计与运作中的人本思想和权利关照。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协商合意 司法能动 人本思想


           自2009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列为政法系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以来,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已从一个政治范畴延伸到法律领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
    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①为落实中央部署,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从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工作性质出发,着力加强司法工作中的社会管理创新职能。如201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议管理,加强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等6个方面的内容。而对于法院系统而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为根本的要求就是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体而言,就是要在执法办案中,更加注重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功能,进一步做好少年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区矫正综合治理等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要更加注重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尽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要更加注重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公平,依法处理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城市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矛盾纠纷,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为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② 社会管理创新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需要各方主体的协同参与,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强调的那样,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当然更包括作为广义司法机关组成部分的安机关),③不仅参与着社会管理,还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着特定的保障职责,那就是通过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公安平来维护社会和谐。而从刑事司法的角度,作为肩负法律监督、提起公诉等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和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通过公正的程序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社会管理创新说到底是一种手段,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能是尊重与保障人权”,④由司法机关主导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在这一问题上当然应该有所作为。然而,由于司法机关的行事方式应该遵循司法工作特有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之间,刑事诉讼的理念应该有所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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