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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莉 显 森
【内容提要】 更新社会管理理念,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社会管理方式都需要司法保障。司法能够通过一系列程序行为及处理结果对社会关系进行个别调整进而实现其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引功能,司法可以使社会管理创新行为获得正当性评价而发挥其评价功能,司法能够通过适用法律的活动过程及结果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主体及他人今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行为发生影响而实现教育功能,司法还可以排除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受到的妨碍与干扰而实现其强制功能。应构建司法保障的动态协调机制,完善司法诉求表达机制,创新社会矛盾司法调解与其他调解的良性运行机制,根据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不断发展及时作出相应的改革与创新。应构建司法保障的评估机制,合理确定和选取评估对象,丰富和优化评估方式,应合理认识和运用评估结果。应构建司法应急机制,完善法院设置,优化法官配置,完善诉讼程序。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司法保障 动态协调机制 评估机制 司法应急机制
自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以来,党和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① 特别是2012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不但再次强调要“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还明确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该表述不仅将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推向新的高度,还着重强调了“法治保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地位,从而向公安司法机关参与和保障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事实上早在2009年12月18日,中央政法委组织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已经将“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随后,各政法机关开始践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法治保障的要求后,政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及创新方面的工作有了更为明确的工作内容和目标,即应以实现社会管理体制的法治保障为工作重点。近些年,我国理论界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这些成果从不同侧面和角度,探讨了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方面诸多重大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