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09005423号-7版权所有:中国法制发展战略研究院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特一号
传真:027-87108590邮箱:fazhihubei@qq.com
浏览总量:653512
—— 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为线索
【摘 要】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判断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历史方位的重要依据,能否正确认识和判断社会主要矛盾又关乎法治事业的全局。不同“质”的社会主要矛盾,需用不同“质”的思维与方法加以解决。在不同时代背景之下,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和判断不一样,党和国家用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目标与方式亦实现整体性转换,法治建设的地位与功能往往也大相径庭。伴随着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与判断的三次历史性演变,在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路径上也经历了革命、改革与法治的重大转变。新中国法治发展因之呈现殊然不同的阶段性特征。经历了建国之初从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过渡时期的法制,改革开放之后从“社会主义法制”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十八大之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三个重大的发展时期。新中国法治道路的历史实践表明,只有实现法治发展的历史、理论与实践的逻辑统一与同步推进,法治才能获得最理想的发展状态。
【关键词】新中国法治道路 社会主要矛盾 历史逻辑 理论逻辑 实践逻辑
【作 者】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文章来源:《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