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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林必恒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改革历经了由酝酿准备到“两高”自主启动;由司法机关内部推动向中央决策组织推进;由完善工作机制向触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三大转变与跨越,但其仍存在顶层设计协同性不够、“问题导向”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文化改革的“时滞现象”,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弱职业化、司法权配置异化、司法保障“分灶固化”、人权司法保障弱化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破解。因此,应强调以两个《决定》精神为引领,形成司法体制改革的向心力;强化制度规范,构建现代司法管理模式,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注重方法优化,增强司法体制改革整体实效。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