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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必须解决三个核心问题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682次
  •  张保生

     

            证据是法治的基石。证据裁判作为法治国家司法的基本原则,否定了历史上以人治为特征的刑讯逼供等野蛮的事实认定方法,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证据裁判,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1]“无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2]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条规则实质上是证据裁判原则的一种表述,但更确切的表述是“两院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它标志着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沈德咏大法官说:“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证据法的基石,法官所作出的任何裁判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和证据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