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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世荣 杨新元*
摘 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社会治理上升为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且伴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重大要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理论建设成为了今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需求。本文通过对社会治理法的调整对象进行分析,揭示了社会治理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调整对象,构建社会治理法的理论基础,促进我国社会治理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
*作者简介:方世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作者简介:杨新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