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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行为的政府内监管*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748次
  • —— 一种被弱化的腐败治理机制

    张孜仪*  张建** 黄扬嘉*** 
     

            [摘要]我国腐败行为的治理包括权力机关监督、政党治理、政府内监管和司法治理等四大体系。目前被公众知悉的腐败行为多属于政党治理和司法治理范畴,政府内监管因其内部行政行为的属性导致公开性的不足。腐败行为政府内监管是指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关、公务员的主管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及审计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范来预防和治理政府公职人员腐败的行为。政府内监管还存在监管行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度、监管主体边界模糊性、监管事由不完备性、监管机制封闭性等缺失,应该明确腐败行为政府内监管的主体及其界限、合理化腐败行为政府内监管的事由、优化腐败行为政府内监管的技术,以充分发挥腐败行为政府内监管的实效。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 

     

       *基金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社会管理法治建设”(IRT13102)、社会保障国家级教学团队(教高函[2010]12 号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20132047)
       *作者简介:张孜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作者简介:张建,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黄扬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