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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
[摘要] 中国古代将“以德化民”和“以法治国”视为国家治理的二柄,互相连接、互补互用。所谓“以德化民”,就在于唤起民的内在的正直天性,使民众远恶迁善,使人心纳于正道的规范。然而,“以德化民”还不足以安民立政、禁暴止邪,推动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必须辅之以政刑法度。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奉行“法为治国之具”的主张,由皇帝亲掌国家立法和司法,形成了一系列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原则。法与德的结合减少了法律的滥用,缓和了法条严酷的外貌,避免了狱讼繁兴、法残刑暴的讼累,使“明刑弼教”的“教”落到了实处,维持了社会和国家的安定。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这些经验有着超越时空的合理因素,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积极的史鉴价值。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
*作者简介:张晋藩(1930—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