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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强调 “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这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要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概括,是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经验结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贯彻落实“三个统一”的最高政治原则,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
*作者简介: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 新中心研究员,湖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首席专家。
李丽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科研助理。
本文系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发展计划(2014-2016年)资助项目(IRT13102)阶段性成果;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社会治理法治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