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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诸多旨在“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保障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措施,需在现实语境中讨论其可能的实践效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目前既有基于人情、关系和金钱的腐败性干预,也有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治理性干预。“党管政法”的组织构架和法院的“合一制”组织模式,为干预提供了制度性渠道,而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形势是导致治理性干预的关键因素。相关制度措施在实践中可能遭遇复杂挑战。因监督困难、社会生态未变、职业伦理不高等原因,司法人员可能仍难拒斥腐败性干预,而禁止治理性干预将遭遇党政与司法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官素养等多重压力。司法制度改革已有了政治性决断,进一步的实施需要细致的研究分析。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
*作者简介: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研究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2-0986)和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项目资助。文章写作受益于同韩永红、汪庆华的共同调研和讨论,侯猛、王申阅读了初稿并提出建议,特致谢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