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法学分析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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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良 蒋清华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摘 要: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权进行法学理论阐释是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法治政党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党的领导相对于党的执政,领导权相对于国家权力。从当今我国“宪法+党章”的复合宪制来看,党的领导权在一定范围内应被视为一种宪法权力,这可用党是主权之政治代表、人大是主权之法律代表的“人民主权双重代表制”思想来解释。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的政治领导权包括修宪建议权、立法与国策建议权、宪法解释与审查建议权;组织领导权包括政要提名权、执政监督权,以上诸权均有宪法效力,党的思想领导权没有国家法的效力。要保持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应扩大民主,为领导权的正当性提供资源;依宪治国,处理好领导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完善党规,以党章和党内基本法规规范领导权。
文章来源:《第一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论文集(2015年)
作者简介:陈云良(1965-),男,湖南双峰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者简介:蒋清华(1982-),男,四川达州人,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