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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中的检察监督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8日 发布者:陈 实 杨 菲 点击次数:632次

 要: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依法对侦查权实行法律监督。然而,通过捕诉职能来制约侦查权的传统方式似乎难以有效防范权力滥用以及发生冤假错案的风险。基于对多元化侦查权控制方案检视,派驻公安检察以其独特的优势被改革者寄予厚望,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围绕派驻公安检察室的功能定位这一核心问题,出现了两种基本走向:派驻引导功能和派驻监督功能。在本就强化控诉职能的检察改革背景下,对派驻引导功能的强调容易引发“检警合流”的追诉主义风险。为强化人权保障防止诉讼结构失衡,派驻公安检察室应以监督功能为基本定位,并通过推动诉讼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强化检察室监督处理权、拓宽知情权渠道以及构建案件化的监督程序来推动监督实质化,以期扭转“重配合轻监督”的不利局面,实现对侦查权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派驻公安检察室  功能定位  侦查监督  侦查权

论文作者:陈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