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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域社会治理是以市为基本治理单位,以城区为重点、覆盖农村、城乡联动,充分发挥市级层面主导作用,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谋划和实施的社会治理。人民法院作为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在推进市域社会平安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和开展普法宣传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在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除发挥传统审判执行职能外,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依然有限,特别是在促进依法行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构建等新型领域,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下一步应探索延伸审判职能,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推动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改革,不断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效;健全机制使矛盾纠纷以“非诉讼”方式得以消解;完善矛盾纠纷防范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将风险化解于无形,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人民法院 市域社会治理 审判职能 司法保障
论文作者:刘吉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二级法官助理,法学硕士;程亚婷,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四级科员,文学学士;汗新,甘肃省法学会干部,法学学士。
文章来源:《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