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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中,隐私权保护面临着公、私双重权力生态和下位规 范保护不足的挑战。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权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应区分 公、私法领域中的不同主体而界定其效力。以疫情防控为契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将《宪 法》第 38 条解释为原则性概括条款,为隐私权提供根本法上的规范保障;同时,应以司法 个案为载体,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权构建具体合宪性审查制度;最后,在 数字化防控的特殊 时期,公权机关对隐私权的限制应于法有据,应符合比例原则与法律 保留原则,而公民应将宪法作为生活的一种方式,形成尊重人的尊严和个人隐私的共识。
关键词:隐私权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数字化疫情防控 个人信息 公权力 隐私保护 合宪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