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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强制缔约义务条款的《民法典》第 494 条,体现了从命令到契约的立法 理念之更新,其在立法模式改为折衷式,并扩大了缔约主体的范围。强制缔约条款的适用 应遵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及鼓励市场交易原则,条款中“其他需要”之适用情形类比 “疫情防控”与“抢险救灾”,必须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且必须满足必要性原则与紧 急性原则。“要约合理”的基本要义是要约应与缔约义务人的能力相符。相较于缔约过失 责任说与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可以敦促缔约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对要约人所追求的 履行利益提供有效救济,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确定为违约责任更为合理,从而 确定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发挥配套行政法规的补充功能,建立 公私相辅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强制缔约义务;公共利益;缔约自由;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