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八大以来,国家明确指出,国家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在法制轨道上同步推进,因此,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会大大决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社会治理法学和经济法学之间合理规范互补的学科关系。本文认为,社会治理法和经济法在性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三个方面存着着大量的区别与联系,我们要在实践中深刻把握这种区别与联系,并由理论探索转化为制度创新,提升新时代社会治理水平与能力。
关键词:社会治理法;经济法;性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