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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构建良性的府院联动机制,是完善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国行政审判的府院联动,既有本土文化长期浸润的历史基础,也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交融的现实基础。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良性的府院联动也是实现现代化治理能力目标的需要。当前我国行政审判中的府院联动,主要分为预防性联动模式和化解型联动模式。构建良性的府院联动,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务实三个原则原则,也需要处理好“司法被动”与“司法能动”的关系,以及依法履职、维护党政中心工作和保障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