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大讲堂”第四十三讲——张新平:网络平台治理中的法律与技术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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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康 报道)9月27日下午,“法治中国·大讲堂”第四十三讲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治楼515会议室举办。中南大学法学院学科办主任张新平副教授为国家治理学院、法学院的师生作了主题为“网络平台治理中的法律与技术”的专场讲座。
讲座开始时,张新平副教授先带着同学们回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法治的论述,结合生活实际指出现代人都生活在一个“三重世界”里,即:线下真实世界、线上虚拟世界、穿梭于虚拟与现实之间的世界。张新平教授特别强调,虚拟世界的产生依赖平台的建立,没有平台,这一切则无从谈起。即网络平台是信息革命的产物和最重要的标志之一,是网络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在谈到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样态时,张新平副教授认为,网络平台治理立法是为平台建设、运行和使用提供制度供给,确保其扩张与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前提。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样态特征,可将之分为四个阶段:内嵌模糊化的萌芽阶段、工具理性定位的起步阶段、责任中心主义的发展阶段、多目标协调的全面推进阶段。
有关现行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主要缺陷方面,张新平副教授向同学们说到,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作为一种理性与智识共同作用的法律过程,是平台时代“人类理性之于制度的有效设计”,而非“自然演进”。但人的理性总是有限的,立法者无法穷尽网络平台治理涉及的所有社会关系并对之类型化、成文化。概言之,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经由多年曲折探索虽取得一定成就,但也存在诸多不足:一是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专门性立法缺失,二是规范平台自治权的立法不足,三是政府包容审慎监管规则模糊,四是平台事前准入规定泛化,五是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规范不健全。接下来,张新平副教授用摆案例、打比方等方式,阐述了平台立法面临的挑战,这些挑战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概念层面,传统法律中的人、财、物等基础概念已在不经意间从根本上被超越和突破;性质理解层面,平台拥有公权力已成为毋庸置疑的事实;社会关系层面,贯穿于传统物理世界的社会存在与社会行为是当代法理论中决定法律规制的两个基本元素;利益平衡层面,平台扩张在全方位改变生活方式和塑造社会秩序的进程中生发出更加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会议最后,张新平副教授说:“网络平台已成为绝大多数人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网络平台治理也是当下的热门议题,但作为国家治理学院、法学院的学生,在座的各位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挖掘其中的原理,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为网络平台治理问题提供新视角。”本次“法治中国·大讲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承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法学院近30名师生参加本场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