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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属性、 程序、效能之逻辑结构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0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9131次
法学评论双月刊
2020年第总第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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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属性
程序效能之逻辑结构
徐汉明** 丰 叶***
内容摘要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嫌疑
人的先行拘留权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体系增添了一项新的权力如何在反腐败法治体系加速推进
的大背景下有效实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监察留置调查程序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有序衔接转换当对这
新族权力———“先行拘留权的程序运行聚焦研究它具有在法律监督权力谱系下作为子权力
态承载职务犯罪种权力质的规定性功能进而作为法律监督元权力一般制约功能的递进式逻辑表达
具有在结构主义视角下作为程序转换程序协调程序回流开关和枢纽的过渡性价值它具有在实质化审
查进路下释放依法审查权力制约法律适用引导的独特效能
关键词监察留置调查权 先行拘留权 审查起诉 职务犯罪检察权 法律监督权
DOI10.13415j.cnki.fxpl.2020.06.010
引言
宪法》(2018年修正)《监察法》、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轨
道上全面展开。《宪法明确了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
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全覆盖过程中发现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对被调查人涉
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仍有重要问题
需进一步调查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调查认为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
对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的权力对监察机关移送的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
人应当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由此,《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为职务犯罪案件中留置措施与刑事强
制措施的转换调查程序与审查起诉程序的流转提供了依据———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先行拘留权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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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对监察委员会的外部监督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AFX00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
究基地负责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2017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
革试点方案的规定2018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201814
日表决通过了监察法》。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
的决定》。
参见宪法》(2018年修正123
参见监察法
参见监察法22条第
参见监察法45条第
参见监察法47条第修订的刑事诉讼法170条第调查程序向刑事诉讼程序过渡实现法法有效衔接检察机关的先行拘留权由此被赋予不同于公安机
一般刑事拘留权的地位和功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先行拘留权的程序价值法律效力等问题也产生了
激烈的探讨并形成了几种观点:()“径行拘留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留置权是监察权的实现形式
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新型权力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权是宪法赋予其法律监督权中的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行使的先行拘留权区别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普通刑事案件中适用的一般拘留权”,具有适用条
件特殊性适用阶段专门性适用程序独立性的特点因此应当将其称之为径行拘留权以此体现其与一般
拘留权的差异性
)“诉讼效率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
解除而不必履行解除审批手续既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效率又避免了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的期间占用监察机关的法定留置期间或占用法定审查起诉期间的问题更有效实现法法衔接这里的
行拘留是一种法定的临时性过渡性强制措施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从监察调查程序转入刑事诉讼程序
)“审查逮捕替换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刑事诉讼程序设
置了审查逮捕的诉讼程序和时效以彰显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权及其审查逮捕程序适用同时对公安机关行
使侦查权适用侦查程序的引导控制的法律监督价值功能但由于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
为采取立案调查并适用留置措施其监察调查权及其程序适用以监察法为依据在最长个月的调查期
限内较之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和程序而言则被监察调查的期限和特别调查程序所替代但却没有
相应的审查批准程序这就造成职务犯罪调查所适用的留置措施及其程序不能与刑事强制措施自动衔接
而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被调查人适用先行拘留程序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替换程序
其导入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提供前提条件
)“制约手段说”。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适用的监察
调查程序在前而刑事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被起诉后如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以实现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
讼程序有序对接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经过监察机关适用监察调查程序确认被调查人犯罪事实清楚
据确实充分的经过先行拘留的转换程序才能适用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使涉嫌职务
犯罪的案件导入审查起诉程序因而检察机关行使先行拘留权发挥着对监察调查程序的制约作用两者构成
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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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的先行拘留权”,这不
仅丰富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刑事检察职能行使刑事检察权的内容细化了程序而且为监察
机关履行监察调查权适用监察调查程序对认为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由监察调查程序导入刑事审查起诉程
由检察机关启动先行拘留权及其后的审查起诉权通过对所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事实证据进行审查释放审查起诉所承载的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多个维度价值协调
统一的功能实现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有序有效有为衔接使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先行拘留权实现对移
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制约确保提请法院裁断的职务犯罪案件经得起以庭审中心的公开审判
的检验但从现有研究来看大多数学者对于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留置措施与刑事强
制措施衔接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流转的层面上认为先行拘留只具有过渡作用或程序工具
价值或制约意义或辅助功能正如还有学者对这一新型权力和程序设计提出了批评认为对检察机关先行
拘留的立法设计缺乏合理性它实质上设立了一种在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之间的独立性程序机制———“
查决定强制措施程序准单独程序”。这种准单独程序的设置不仅违背了诉讼阶段理论的基本逻辑
会因为检察机关在监察调查阶段的提前介入而使这一审查决定强制措施程序出现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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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这些观点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笔者不能苟同这是因为在上述观点中径行拘留说虽然敏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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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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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薛向楠:《中国刑事拘留制度的发展轨迹与完善路径1954-2018)》,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
参见付威杰:《如何理解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后对审查调查部门的工作要求
以及审理工作完成后对其他问题线索处置的规定》,中国纪检监察2019年第
参见卞建林:《配合与制约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法商研究2019年第
参见顾永忠:《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追诉程序的重大变革创新与完善———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背
》,法治研究2019年第
参见左卫民:《一种新程序审思检监衔接中的强制措施决定机制》,当代法学2019年第捕捉到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一般拘留权的差异性但并未深入剖析
差异性的根源为何。“诉讼效率说”“审查逮捕替换说虽然挖掘到先行拘留权及其先行拘留程序的部分价值
功能但仅限于立法规范层面的探讨。“制约手段说虽然将先行拘留权的定位上升到法律监督权的层面
却未能指出先行拘留权应然层面的正当性问题因此略显单薄片面缺乏整体性难以为理论研究提供具有说
服力的智力支持由此看来唯有对检察机关的先行拘留权进行体系化重构通过厘清其权力定位权能构
法律后果等关乎先行拘留权法律属性程序运行制度效能的深层次问题才能彰显其权力优势因此
文试图从法律监督权力谱系的逻辑表达”,“程序转换程序协调程序回流的关涉性枢纽”,“实质化审查的
诉讼效能三个层面对先行拘留权的属性程序效能进行全方位检视以期达到正本清源之效
、“法律监督权力谱系下元权力种权力子权力的逻辑表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具原创性标识性的成果在于宪法及宪法性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不仅将其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相向平行的地位
而且将其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不仅深刻诠释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揭示了其国家性制度
法律性的本质特征而且作为其职权体系的逻辑起点在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型构中处
基础性”“元权力”“根权力的地位其质的规定性决定着其他类型化的种权力束如刑事检察职务犯罪
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权力谱系的逻辑结构及其构建进路在刑事检察权这一种权力
谱系下其作为刑事法律管理者的地位才得以彰显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进
行审查行使先行拘留权是作为职务犯罪检察权这一种权力束位阶下新添的子权力”———“先行拘留
”。虽然处于职务犯罪检察权这一种权力束权力谱系下的一种子权力”,但其承担着职务犯罪检察权
的价值功能专司对监察机关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进行前置性审查使监察留置调查
程序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依法有序转换的职能其直接处于由监察留置特别调查程序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
衔接的端口这意味着先行拘留权的权力根源于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定位是法律监督权在刑事诉讼领域
的重要实现形式一方面它以自身存在的独特价值发挥着两类不同属性———监察留置特别调查程序与刑
事审查起诉前置程序依法有序衔接转换的特别程序性功能另一方面相对于法律监督这一元权力”“
权力而言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元权力所派生的职务犯罪检察种权力束位阶下的子权力所呈
三维结构权力谱系的一种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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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以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为根
本目标而不是诉讼参与人的代言人旨在对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等职权主体
与相关法定义务主体是否严格依照监察法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规定依职权进行审查对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予以确认支持并决定提起公诉对违反法律偏离既定刑事法治
秩序的情形则予以制约从而发挥职务犯罪检察对职务犯罪调查配合与制约引导与规范的功能作用使这
一类型化的职务犯罪刑事检察制度优势得以转化为效能
瑏瑣
)“三维一体层级严密的先行拘留权之实现形式
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后除了司法人员亵渎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件以外检察机关不再通
过立案侦查的方式对其他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职能走到
了尽头现在仅保留了行政监督诉讼监督两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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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国家政
治权力的优化配置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的最佳实现形式有利于检察权向公诉权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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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是宪法赋予的不会因其反贪反渎职侵权等部分职能的转隶而发生质
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建型构恢复重建创新发展的历程其法律监督性质地位经历了三个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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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等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属性程序效能之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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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徐汉明孙逸啸:《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本遵循————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
列观点的体会》,法学评论2019年第
同上注
参见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政法论坛2018年第
参见陈卫东:《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史阶段的发展现在正朝着第三次定位转型国家追诉司法审查程序监督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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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刑事
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既能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依
法审查又能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并有序导入审前程序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提出
量刑建议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建议庭前证据交换等等刑事诉讼环节并与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一审二
审审判监督审审级程序的依次展开提供启动的通道从而实现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进而为国
家追诉司法裁判刑罚执行维护司法既判力与权威提供保障因此在法律监督权权力谱系日臻完善的过
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呈现出三维一体的新型权力束谱系景象
检察机关的先行拘留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表达形式之一在法律监督权的结构体系中法律监督权作
元权力”“根权力的基础地位是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及其性质的凝结和表达在法律监督权位阶下根据
法律监督对象的不同构成刑事检察权职务犯罪检察权)、民事检察权行政检察权公益诉讼检察权的权能
结构它们与法律监督权构成根权力种权力的属种关系而在刑事检察权种权力谱系中又作为类
型化划分出职务犯罪检察权权能构成特别谱系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审查所表达类型化的特别刑事检
察权权力束”———职务犯罪检察权权力束体系这包括先行拘留权决定逮捕权监视居住决定权取保候
审决定权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提出量刑建议权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或刑事速裁程序权出席法庭
支持起诉权对认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抗诉权适用没收非法所得或缺席判决程序的提请权刑罚执
行监督权社区矫正实施监督权等职权这同普通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四项检
察权的权能体系相比较而言因法律监督对象的不同而形成自身相对独立的权力束体系而每一权力束
则是由不同子权力构成的先行拘留权是职务犯罪检察权种权力下的子权力”,不同于刑事检察权在
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行模式这是因为国家通过宪法》(2018年修正)《监察法》、修订的
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构建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
执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这有利于发挥合力惩治腐败犯罪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制
度优势彰显支持与配合制约与监督的价值功能由此职务犯罪检察权的权力谱系构成是以法律监督权
根权力为引领以特别刑事检察权———职务犯罪检察权的种权力为基础以先行拘留权逮捕决定权
视居住决定权取保候审决定权自行补充侦查决定权退回补充调查决定权决定起诉权出席法庭支持公
诉权适用缺席判决或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提请权与决定起诉权抗诉权不起诉权等子权力为直接表达
维一体的权力结构体系以先行拘留权为前端的审查起诉程序的启动直接作用于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并
已留置的职务犯罪案件以配合与制约的视角对其依法全面审查从而释放出所移送起诉的案件能否直接导
入审查起诉程序实现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衔接转换进而为反腐败法律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
功效同频共振提供功能性保障
)“双向并存独立运行的两类先行拘留权之比较
纵观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新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刑事拘留适用情形适用条件
的全部规定都是在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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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语境中使用的但其与公安机关所享有的对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权的比较则应准确区分和把握这两类不同质性的权力定位价值功能法律后果这是正确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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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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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徐汉明:《法律监督权与国家监察权的配合制约机制研究》,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湖北人民出版社2019
年版196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先行拘留分别适用于三种情形:(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71条第77条第)。先行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目的在于防止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与证人串供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具有临时性过渡性。(现行犯或重
大嫌疑分子有七种法定情形的82115)。先行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作出对于现行犯其犯罪行为具
有当场性连续性包括预备犯罪的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关于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明显的证据指向犯罪
嫌疑人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此处先行拘留的目的在于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保存证据防止危险扩大维护社会
秩序是一种抓捕截停带到措施它与清末修律以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迳行拘提和西方国家的无证逮捕类似是对具有
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紧急处理具有紧急性临时性。(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已经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并移送检察机
关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170条第),先行拘留是两个办案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措施立法者对两类先行拘留的立法蕴意并在司法实务中正确地运用之关键
1.侦查权权力束谱系下先行拘留权之界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仍保留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侦
查过程中享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先行拘留权这种先行拘留权中的先行亦即先进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
在侦查活动中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七种法定
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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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拘留即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对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先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此才能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序展开并根据案件侦查活动需要而对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
必要情形下向检察机关提请延长逮捕羁押期限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先行拘留
的强制措施乃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先行体现的是公安机关应对可能影响侦查活
动的特定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紧急性临时性过渡性的强制措施因而,“先行拘留权是作为公安机关侦查
种权力谱系的一个子权力的表达对这一子权力行使正确与否可以通过检察机关行使刑事检察权
实现对公安机关整个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一个切点相对于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向审查批捕阶段转化而言
是检察机关对适用先行拘留措施正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个关节点它直接关系到对公安机关在侦查
活动中适用刑事立案通缉搜查扣押冻结强制划拨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先行拘留是否合法实施监督的
审查方式监督烈度及监督效果更关系到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批准逮捕对延长羁押必
要性审查后是否批准延长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人身强制与财产强制等一系列强制措施适
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这种监督烈度的后果之一在于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错误或适用
其他强制措施错误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则意味着侦查机关必须终止侦查活动或撤销案件
或宣布释放犯罪嫌疑人由此还需承担错案的国家赔偿责任这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根本性方向
颠覆性的监督制约功能是侦查权权力谱系下其子权力运行的动态性表征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刑事
诉讼法》(1979规定侦查阶段的刑事拘留权由公安机关自主决定实行内部审批因而存在对其运行规
制的先天不足为此第三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12专门增加了对逮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使检察
机关通过履行对侦查机关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彰显其对侦查活动的引导控制作用发挥防止侦查权
梦魇的价值功能
瑏瑩 虽然第四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18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权
的监督并未实行文本审查主义”,而是实行事后结果审查主义”。这是因为在信息社会迅猛发展条件下犯
罪行为呈现智能化组织化与跨境化特征给侦查机关侦控这类犯罪带来不可控性以及犯罪后果超强烈度的
难以防范与修复性由此为侦查机关先行拘留权提供了正当性客观性故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18
未选取全方位文本审查主义模式而仅坚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权力的立法制度设
其价值功能在于既有效释放侦查机关具有应对处置瞬息万变的刑事犯罪活动使之处于较为主动的侦控
地位的制度效能又能够有效释放出刑事检察职能所具有的对侦查活动引导控制监督的制度功效这种
实体性职权与程序性运行相洽侦查活动与审查批捕及其后审查起诉活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的制度逻辑表达是符合刑事诉讼规范化缜密化的运行规律的
2.法律监督权权力束谱系下先行拘留权之界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170条第款赋予检察机关
先行拘留权属于拘留前置主义”。何为拘留前置主义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法律界分考察日本刑
事诉讼法》,其规定的拘留前置主义也称为拘留先行主义”,它是指如果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就不
能直接请求逮捕日本刑事诉讼法拘留前置主义的要旨在于拘留的行为已经受到司法抑制在逮
捕时仍然要进行审查这体现了双重司法抑制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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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170
条第款的先行拘留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前置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处检察机关的先行拘留亦
即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必须先对其进行拘留不得逾越此步骤采取逮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或者作出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即使检察机关最终作出退回补充调查
不起诉决定也不影响先行拘留的法律效力这里的先行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则是由监察留置程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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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等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属性程序效能之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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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修订的刑事诉讼法82
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16-17
参见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60入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必经而不可逾越的前置性程序其与侦查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适用先行拘
留的条件及法律后果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对监察机关带有政治性而不具有刑事侦查性留置调查活动的
法律评价与确认其承载着对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政治评价通过行使先行拘留实现对其司法评价的转换衔
进而实现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有序对接转换。(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适用先行
拘留是受移送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条件特定等诸多因素规制的相对于公安机关
传统类型犯罪”“新型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适用先行拘留程序相比较而言其法律后果风险具
有可预期性可控制性而使之具有优先性正当性先行拘留程序是监察调查迈向刑事审查起诉的前置导流
程序是职务犯罪检察权新的实现形式在此语境下检察机关的先行拘留权是作为职务犯罪检察权一个
子权力的表达这一子权力的行使意味着职务犯罪检察权在刑事审查起诉程序运行轨道上作为一列
高铁快车自动器上的按钮闸门”,其启动内在地包含着对职务犯罪审查起诉前置性程序的启动与对监
察调查程序的关闭因而具有双向功能作用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检察机关对监察调查行为的评价
和制约功能通过决定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彰显其职务犯罪调查引
导者的价值功能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对象调查终结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
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构成监察法治产品刑事法治产品转换的时间节点对于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
件在作出反腐败法治产品评价后其是否能够作为一个刑事法治产品导入刑事审查起诉程序须通过检
察机关适用先行拘留的强制措施才能导入适用逮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其特别程序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4从而与刑事起诉程序相对接由此可见职务犯罪检察权权力谱系下
先行拘留权与侦查权权力谱系下的先行拘留权迥然不同二者不仅分属于不同的权力束体系而且
分别属于不同的诉讼阶段承担着不同的诉讼任务二者双向并存独立运行”。
、“结构主义视角下程序转换程序协调程序回流之枢纽
耦合式衔接:“结构主义视角下的刑事立案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适用先行拘留程序使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导入刑
事审查起诉程序而未增设专门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立案程序由此就监察立案与刑事立案如何实现耦合
式衔接达至两种程序的协调与平衡问题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议如果说留置是监察程序迈向审
查起诉程序的助推器”,那么先行拘留则是诉讼程序启动的开关”。理论界通说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程
序启动的标志是立案只有立案之后强制措施方可适用侦查行为调查行为方可被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
督之中现行监察法与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关涉职务犯罪调查对象在采取特别强制措施使监察程序
向刑事审查起诉程序转换的关节点上仅仅设置了先行拘留控制闸”。其中监察机关对移送起诉的涉
嫌职务犯罪案件事先已作出监察立案决定或者对被调查对象适用留置等特别调查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移
送起诉的案件不再立案而只是依法审查这必然发生监察立案与刑事立案的性质及位阶的冲突对此
学者提出应当将监察立案调查程序转化为刑事立案程序使法法实施衔接的时间节点提前至监察机关的
立案调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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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应当在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案件
进行审查后重新立案由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所需遵循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一
故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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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设想并建议
监察立案过程中应当区分违法立案与刑事立案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使监
察立案与刑事立案一步完成
瑐瑣 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平衡监察立案与刑事立案的矛盾笔者通观监察
与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从中可以领悟到立法者就平衡两者矛盾的立法智慧与缜密的程序设
计在于一方面,《监察法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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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20年第
瑐瑡
瑐瑢
瑐瑣
参见姚莉:《监察案件立案转化与法法衔接”》,法商研究2019年第
参见程雷:《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难题与破解之道》,中国法学2019年第
参见龙宗智:《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瑐瑤
另一方面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
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瑐瑥
由此可见监察立案与刑事立案的标
适用条件程序均有所差异监察立案不能代替刑事立案那么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立案究竟如何实
是否应当设置单独的立案程序或立案转换程序以保障刑事审查起诉程序顺利开启笔者认为监察调查
程序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得以衔接过渡的根本依据在于对于违反刑事法律规定触犯刑事法律罪名且具有
相关事实和部分证据而被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依照监
察特别调查程序按照刑事法律罪名构成要件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通过发动移送起
提交检察机关在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内进行刑事法律评价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被调查对象所发动的移
送审查起诉与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所确认支持和提起公诉两者因发动公诉的同质性使得两机关虽然所适用
的监察立案调查程序与刑事审查起诉前置特别程序不同但其两者在追诉职务犯罪方面则具有相向性的法
律意义与价值功能这是一方面而现代法治文明成果集中体现在不仅仅坚守刑事法律公正而且必须遵循
程序正义原则对于移送追诉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
保犯罪嫌疑人正当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
瑐瑦使职务犯罪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从而
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引导者的作用这是另一方面而如何审视监察立案与刑事立案两类不同制
度规范评价其各自的制度规则功能长短平衡两者因指向范围不同而产生社会对其认同感的矛盾冲突
个体主义
瑐瑧的价值立场都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而引入结构主义的分析方法则可以增进社会对其价值
功能的认可度和支持度何谓结构主义这是由俄国人雅克布森所创造瑞士学者索绪尔引入语言学研究
至上世纪中期在欧洲兴起发展为重要的哲学思潮并传入我国结构主义作为一种观察分析评价平衡社
会问题的独特方法它把世界万物都看作是一种结构关系认为结构即各种关系的总和其各个部分均以
特定方式形成相互关系产生相互联系并互相作用而任何一项关系的变化都必然引起其他关系的变化
瑐瑨
这种分析方法在解析制度结构制度体系及制度功能的依存转化关系时强调整体优于部分”。
瑐瑩
这为我们
诠释和解读新时代反腐败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的制度结构和制度体系位阶下的监察立案与刑事立案
这一微观制度功能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分析工具
新时代发展完善的反腐败法治体系是包括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内
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法治体系层面而言反腐败实体正义与程
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当是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共同一致的法治价值理念选择这从相关法律条文贯
彻衔接统一的立法智慧与实施路径中得到证明从反腐败法律制度整体结构而言其功效虽然不能替代各
个法律独特的功能但起着优于各个法律的作用具体而言监察立案与刑事立案是否形成二元对立的制度
冲突与运行矛盾这是值得讨论的一方面在反腐败法治体系整体框架下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对象行使
全覆盖调查过程中涵盖违反党纪调查和违法调查对于已经发现和掌握部分事实证据的职务犯罪对象则采
取决定立案并适用留置措施其目的在查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就意味着监察立案调查惩治腐败犯罪的逻辑起点具有代表国家对职务犯罪行为发动追诉的基因”,
瑑瑠与公
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的立案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亵渎职务等犯罪行为立案都具有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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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等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属性程序效能之逻辑结构
瑐瑤
瑐瑥
瑐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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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瑐瑨
瑐瑩
瑑瑠
参见监察法39条第
参见修订的刑事诉讼法109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24
作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主要是一种认为社会经济现象必须由个人行为进行解释的原则它体现了能动性与结构
中的一个极端即强调行为主体能动性而不是社会结构是一种试图仅用个体相关的方式处理社会结构制度和其他总体
现象的方式尽管对于方法论个体主义有着多种理解但其要义都是强调能动性而非结构参见杨虎涛:《经济学方法论的
个体主义集体主义及其超越》,学术月刊2012年第
参见陈晓明杨鹏:《结构主义与后结构主义》,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4-5
参见霍克斯:《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参见徐汉明张乐:《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之探讨———兼论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法学杂志
2018年第发动追诉基因而使之具有相向性同质性的价值功能整体优于部分的角度来审视意味着是增加一单
位的制度设计成本带来制度运行边际效用递减”,
瑑瑡还是确认监察立案转换以节省一单位的反腐败制度体
系设计成本带来其制度协调运行的边际效用递增”,
瑑瑢发挥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支持与配
”“制约与监督的功能另一方面如果单独考察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监察立案刑事立案的规定
及其价值功能虽然各个部门法有其独立的法律制度优势但若游离于整个反腐败法治体系的制度框架
立地评价监察调查程序刑事立案程序审查逮捕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刑罚执行程序的价值功能
则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事关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对象适用监察立案
定其构成犯罪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时并未设置刑事立案的程序而是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
审查起诉的案件先行拘留的权力这意味着立法者在制度创制时设定了对监察立案程序及其效力确认并依
法有序转换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价值功能从而形成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程序与对移送审查起诉
的案件导入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有序对接衔接转换机制这同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后认为构
成犯罪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一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仅仅是立案和侦查活
动是否合法提请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无逮捕必要而相应作出决定检察机关并没有对公安机
关提请逮捕的案件重新立案立法者在制度创设时对监察立案程序及其效力确认与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程
序及其效力确认具有殊途同归之效立法创制者根据监察立案刑事立案不同性质与不同程序功能通过确
认其代表国家发动追诉犯罪基因的同质性相向性而成为反腐败法治体系整合性系统性目标同一性的一
条基线从而有效地整合反腐败法治资源制度资源程序资源彰显反腐败法治体系整体性制度优势因而
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
关涉性程序流转程序转换程序协调程序回流
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制造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则它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各类正式规则
所形成的一种等级结构”。其价值功能在于避免权势选择偏好平衡利益冲突修复受损秩序提供风险识
减少远期无知的价值功能
瑑瑣
先行拘留权的程序设计作为监察制度的实现形式通过程序转换程序协
程序回流的动态运行将职务犯罪案件纳入规范性法治化诉讼轨道
1.程序转换所谓程序转换是指刑事诉讼主体依据一定的诉讼主张将监察调查留置与刑事审查起诉两
个不同质的程序有序衔接转换使得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受控于刑事诉讼惯性与刑事诉讼节点制约而
有条件地依次有序展开的一种刑事诉讼转换状态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安排中无论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还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前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都适用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其中侦查程序立案是开启刑事诉讼程序之节点并使刑事案
件在侦查期限内最长为个月通过适用侦查措施
瑑瑤强制措施实现侦查程序各项诉讼任务和诉讼目标
为案件移送并接受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而转换开启提起公诉提供前置性普通侦查程序的条件监察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88个罪名中74个罪名交由监察机关管辖
瑑瑥由监察
机关进行监察立案采取留置措施开启监察调查程序在调查期间内最长个月通过适用调查措施限制职
务犯罪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并在调查终结后对认为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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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际效用递减是指在短期生产过程中在其他条件不变如技术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某种生产要素的投入
该生产要素投入数量增加到一定程度以后增加一单位该要素所带来的效益增加量是递减的参见教育部高教司组编:《西
方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58
边际效用递增是指在知识依赖型经济中随着知识与技术要素投入的增加产出越多生产者的收益呈递增趋势明
这一规律以知识经济为背景在知识依赖型经济中生产要素简化成知识性投入和其它物质性投入参见教育部高教司
组编:《西方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60
参见张培刚:《发展经济学教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152
参见修订的刑事诉讼法156158159
参见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19徐汉明等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属性程序效能之逻辑结构
此时监察立案调查终结的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区别在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立案及侦查活动始终处于
刑事诉讼立案侦查程序并受控于逮捕逮捕羁押必要性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等诉讼节点的规制而职务犯
罪案件在监察立案调查留置等特别措施适用的各个监察程序的节点是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案侦查程序相
向独立运行的其并未纳入刑事诉讼的轨道受制于检察机关各个监督节点的控制创造性地设计赋予检察
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采取适用先行拘留的程序从而搭建起监察立案调查程序与刑事
诉讼审查起诉程序的前置性贯通与程序转换的桥梁构成监察立案调查程序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衔接转换
的前置性特别审查程序。(设立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先行拘留的特别程序;(赋予检察
机关先行拘留权对作出先行拘留决定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监察机关已采取的留置措施自动解除;(职务犯
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10日内检察机关有权作出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审查期限包括
延长期限14;(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查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这意味着立法设计者
对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转换导入审查起诉程序之前设置了一个前置性的特别审查程序这一前置性
特别审查程序的价值在于一是以度量是否代表国家对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一样发动追诉犯罪的基因
为根本价值尺度形成监察立案调查程序与刑事立案程序保持合理的张力与程序性制度衔接平衡与有序转
换的功能二是凸显前置性特别审查程序对监察调查留置程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职务犯罪案件的刑
事实体要件与形式要件符合法律逻辑的确认之特别程序启动的功能三是以先行拘留决定作出与否为标
意味着前置性特别审查程序的启动或不启动其启动所产生制度功能的触角点则意味着监察调查所采取
留置措施在法律上效力的自动解除解除程序的一致跟进进而衍生出监察调查留置程序的终结留置措施
效度的消失以及隐含着留置错误之国家赔偿义务的确定与分担主体的界分故以先行拘留的适用意味着
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刑事实体法分则罪名所确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相关证据得到检察机关
依法审查确认并通过这一前置性特别审查程序使之顺利导入审查起诉程序而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反的法
律评价则隐含着补充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不起诉抗诉等顺向审前程序的依次有序展开亦或退回补
充调查申诉国家赔偿等其他逆向程序的逻辑展开
2.程序协调检视监察法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否协调匹配
其不仅需以反腐败法治体系的制度整体性价值功能审视这两部法律在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
程序之间选择平衡利益冲突防止程序价值功能冲突避免制度设计引发的程序相互碰撞导致的制度运行风
减少和避免两种不同性质的程序性制度安排在相向选择追诉犯罪价值目标过程中导致其程序相互衔接
配套时无法操作的状况从而减少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可能遭遇的程序性对接障碍与法律适用困境
现以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相彰为坐标系而用以引导规制度量评价这两个程序性制度安排协调的有序
性与功效性。“先行拘留权在前置性特别审查程序的运行轨道上其行使正是以上述价值目标为标尺对移
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实体法的构成要件与是否适合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要件作为度
评价与处置的适格判断标准对于具有适用刑事实体法与适用刑事程序法相统一的职务犯罪案件唯有
依据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标准进行审查评价才能适用前置性特别审查程序而对职务
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并使之有序地导入审查起诉程序并为其后的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参与以庭
审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活动以及其后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审等各诉讼程序依次有序运行与此相关切的程序
协调主要表现在:(取保候审程序。(监视居住程序。(补充侦查程序检察机关行使补充侦查权
用补充侦查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围绕纠正职务犯罪案件起诉质量标准存在瑕疵的适用二是围绕审
查职务犯罪嫌疑人新发现漏罪漏犯的适用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对涉及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漏罪与特定关
系人的漏犯一并补充侦查不仅有利于节省法治成本提高依法及时精准地追诉职务犯罪的制度效能而且
有利于破解因退回补充调查所构成的程序回流背景下引发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程序价值功能的退位
”、职务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司法强制措施羁押下刑事起诉程序退回留置调查程序转换适用等难题
笔者将在程序回流中专门论及困境及其破解路径)。需要讨论的是对于余罪的补充侦查期限当包含在审
查起诉期限内但对于新发现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牵连犯数个行为犯所触及的多个刑法罪名的行为检察机
95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能否另行起算
瑑瑦
则是值得讨论的。(不起诉程序。(不起诉案件的批准程序与复议
程序价值功能在于有效应对防范化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能遇到案件质量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多方面
的诉讼风险检察机关通过适用取保候审程序监视居住程序使犯罪情节轻微或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
怀孕哺乳的妇女等免于刑事羁押既彰显了人道主义关怀又能避免错误羁押通过行使补充侦查权适用补
充侦查程序既达到有力精准地追诉职务犯罪又节省刑事诉讼成本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彰通过适用
不起诉程序发挥审查起诉程序对调查程序的制约功能通过适用不起诉的批准与复议程序彰显检察机关上
级对下级领导的检察一体制度优势防止权力滥用强化内部制约
3.程序回流所谓程序回流是指诉讼主体对特定的诉讼对象依照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标准予以审
发现特定的诉讼对象不具有可诉性或者缺少实体公正的某一要件或者证明可诉对象的证据收集方法
不具有正当性等等情形而使这种特定诉讼对象无法定条件或其他情形不能进入下一诉讼程序而决定予以
返回至该特定对象进入诉讼前的初始阶段即这一特定诉讼对象回流至当初启动程序之前的另一程序适用
的初始状态相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回流而言则是指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须
补充核实而适用先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前置性程序而回流至监察调查程序其核心要义是
补充调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调查以两次为限
瑑瑧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已作出强制措施的应当继续沿
瑑瑨应当将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监察机关需要讯问被调查人的被指定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予以配合;(补充调查结束后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监察机关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
瑑瑩 这意味着我国反腐败法治实施体系选取的程序运行模式是对已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的职务犯罪嫌疑
发现其具有需要补充核实情形而适用退回补充调查程序的实行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审查起诉阶
段的强制措施———“留人”,对看守所通知留人看守监管执行与对退回补充调查适用监察调查程序的退
”,实行退案”“留人”“羁押执行三者相分离即审查起诉程序看守监管执行程序与监察调查程序三者并
立同时运行的特殊程序运行模式这种程序倒流与三者并立运行模式有悖于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这表
现在一方面对于留人羁押执行前提下退案退回补充调查程序而言呈现出同一职务犯罪嫌
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并继续由看守监管执行的前提下而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从而
形成三种程序同时并立运行的状况这有悖刑事诉讼程序前后相继的刑事诉讼规律另一方面退回补充调
查沿用审查起诉阶段有关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所适用的刑事强制羁押措施缺乏科学性这是因为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瑒瑠 有关审查起诉阶段需退回补充调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仍存在立法空白而监察检察等实务机关为了回应法律实施的困境通过制定规范性文
件的方式明晰了对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沿用刑事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司法解释和规
范性文件设置了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延长虽具有现实必要性所蕴味的客观需求但既无上位法依
据又无立法机关的授权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正当性与其权威性值得探讨
瑒瑡
再一方面实行
留人”“羁押执行”“退案的退回补充调查三种程序并立运行的模式带来的又一困境是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的政治属性因留人”“羁押执行的刑事诉讼属性限制而使其是政治机关亦或侦查机关之性质功能难以界
其补充调查的证据及其再移送起诉的案件性质是属于监察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还是审查起诉的职务犯
罪案件则出现相互混淆的状况尤其是对有关补充调查期限次数的立法规定存在计入监察调查期限
是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亦或依照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新罪漏罪重新计算期限存在二难推理现象
瑒瑢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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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修订的刑事诉讼法160
参见监察法47
参见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38
参见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38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343346
参见宪法》(2018年修正37;《立法法
同前注
瑐瑢
程雷文
二难推理”:人们常常运用这种推理逼使对方在两种情况下作出选择不管选择哪种情况都令人难于接受这就使
对方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参见诸葛殷同:《二难推理的迷惑》,逻辑与语言学习1990年第入监察调查程序期限则应实行退案退人相结合原则使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向监察调查程序
回流避免将”“分割导致程序回流滞阻中断亦或回流程序的性质不清晰路径逻辑混乱的尴尬
由此蕴含着处于被退回补充调查程序上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回归监察调查对象的地位其案件性质
由被追诉的审查起诉案件复归监察调查案件而适用程序则由审查起诉程序归位为监察调查程序若计入
审查起诉程序期限则应退案”“退人分离并由检察机关依法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从而避免程序回流阶段
发生程序回流滞阻所异化的程序飞地现象对此其解决方案一方面实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对这一立法空白提请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
法规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规范化另一方面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应当进行
深入研究程序回流之路径优化提供智力支持
实质化审查进路下依法审查权力制约法律适用引导之效能
虽然立法设计者所赋予对移送起诉已采取留置措施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先行拘留权对检察机关审查起
诉而言仅仅是一项程序性权力但该项权力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监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检察权而言则发挥
着实质性审查的功能与效力即承载着对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专司依法审查法律适用引导监察留置
调查权力制约的制度效能
依法审查效能
基于对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政治框架下司法审查的研究我国学者在传播与诠释这种制度的价值功能
时给出多种学理解释其中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制度要求侦控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有关司法强制措施
应依照法定程序提请预审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法官批准并提交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据及其合理
理由以供预审法官决定是否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或予以无条件释放或有条件保释
瑒瑣
有学者
则以此为标准审视当代中国党统一领导人大监督的一元化政治模式下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平行运行的
国家权力结构甚至对由审判权检察权构成的司法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行予以妄加评析诠释甚至否
批评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的强势地位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直接监督作为导致法院司法审查难
以实现的原因并提出所谓改革建议通过去地方化的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措施保障法院的独立地位从
而实现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瑒瑤
上述观点完全忽略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框架下有自身制度优势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与其将司法审查的概念生搬硬套地运用造成
水土不服现象不如在我国的司法制度语境下对司法审查进行全新的审视。“中国式的司法审查是指检
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依照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
专门检察审判活动
瑒瑥 这是因为由我国根本大法所设计的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进路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
家法律监督机关
瑒瑦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相向平行的地位成为国家治理
体系制度框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构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瑒瑧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与审判机
检察机关执法部门构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瑒瑨
这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司法审查的
表达形式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对监察机关已采取留置措施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基于上述原
则依法审查通过行使先行拘留权使之有序转换导入刑事审查起诉程序这不仅决定了检察机关后续法定强
制措施适用的选择及其相关审查起诉程序的逻辑展开而且为前述有关职务犯罪协调程序精准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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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等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属性程序效能之逻辑结构
瑒瑣
瑒瑤
瑒瑥
瑒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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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瑒瑨
参见陈光中张小玲:《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政法论坛2003年第
参见陈瑞华:《司法审查的乌托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实施的一种成因解释》,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
参见徐汉明李少波:《〈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实施衔接路径探究》,法学杂志2019年第
参见宪法》(2018年修正138
参见宪法》(2018年修正140
参见宪法》(2018年修正127止和分散的五种情形
瑒瑩可能引发追诉错案的诉讼风险而为确认与支持高质量的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交由法院裁判使职务犯罪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从而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协调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
统一因而立法者赋予检察机关对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审前程序的刑事审查起诉阶段上的依法审
其不是一种象征性流水作业式的程序运行而蕴含着立法机关通过赋予职务犯罪检察权位阶下先行拘
决定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补充侦查退回补充调查提起公诉不起诉等相关子权力在审查起诉
各阶段上依程序运行这些子权力不仅作为职务犯罪检察权的表达而且蕴含了审查这一法律监督的根
本属性并通过审查把各项子权力串联起来而形成权力束体系因此这种依法审查的实质化彰显出
其对职务犯罪留置调查权移送审查起诉权补充调查权不起诉异议提起复核权的规制则是通过审查起诉
程序各个节点的控制而实现对其制约的其程序价值当体现刑事诉讼现代化是新时代刑事诉讼文明进程的
标志性成果其实体价值在于通过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权在诉讼法治轨道上的有序行使使其对职务犯罪监
察调查权的12项权力
瑓瑠形态有序有效有力地制约从而把对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权等12项权力植入反腐败
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轨道其根本价值功能在于彰显职务犯罪调查权效能的前提下有
效防止与制约而使其不至偏离刑事法治轨道其制度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其中检察机关通过先行拘留权所
体现依法审查效能实质化的进路是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遵循客观主义立场避免其后单纯追求提起公诉
的追诉化职务犯罪嫌疑人法定权利救济的虚无化
瑓瑡
而应当遵循刑事诉讼规律搭建先行拘留程序与决定
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适用实现与决定起诉等程序对接的桥梁依法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行使先行拘留权的过
程中应当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以言词方式审查为主而不能以书面审查的方式取代言
词审查再一方面在推行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大背景下应当建立主办检察官对其后决定逮捕包括
变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决定提起公诉两个不同阶段的诉讼程序相对分离适用的机制把犯罪嫌
疑人近亲属辩护人对监察调查人员的检举控告违法办案暴力取证等行为的依法审查以及申请变更强
制措施的适用作为主办检察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评价办案质量及其绩效优劣的考评依据使依法审
的刑事审查起诉的前置特别程序有序进行从而转化为及时精准严厉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
权力制约效能
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转换的核心问题在于留置权与先行拘留权的有序衔接与递次转换
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表明先行拘留权的行使意味着监察调查阶段所采用的留置效力的终止适用留置措施的被调查对象随同
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被留置调查的对象由留置场所移交至监管看守所羁押从而实现对
被调查对象留置调查的四个转换”,被调查对象的身份由监察被调查人身份向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份转
案件性质由对公职人员因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实施留置调查的监察案件向刑事审查起诉案件性质转换
适用强制措施由限制监察对象人身自由的监察留置向适用先行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
措施转换羁押场所由监察留置点向看守所羁押转换四个转换不仅体现出单纯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
事审查起诉程序功能的衔接而且彰显了先行拘留权具有解除监察留置权的优先效力”,即检察机关一旦
作出先行拘留的决定监察委对移送起诉的被调查对象所采取的留置措施自动无效当然无效必须解除
所谓自动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先行拘留决定一经作出其无需经过其他程序而具有对监察留置效力的溯及并
予以终止与解除的追及力亦或波及效力先行拘留权对监察留置的追及力正当性在于监察机关对职务违
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立案留置调查当属其对公职人员履职行为是否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实施监察的一种
特别调查措施一方面如何将监察留置调查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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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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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是指逮捕程序取保候审程序监视居住程序自行补充侦查程序不起诉程序
参见201612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
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参见蒋克斌:《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机制运行现状及未来路径》,理论建设2018年第行有效的运行程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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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纳入了最高决策者的视野而且立法者在宪法》(2018年修正)《监察法
层制度设计过程中确立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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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为先行拘留权启动运行对监察留置权的制约
提供了政治逻辑立法逻辑、“法法衔接实施逻辑的遵循路径另一方面作为监察调查权这一具有对公职
人员职务犯罪发动追诉的基因与移送起诉的功能需要明晰确定具体的审查起诉权与之对接转换先行拘留
权作为职务犯罪检察权的一项子权力在启动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关节点上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职务犯罪
案件在溯及监察留置调查的关节点上呈现出具有两个关节点的触角———对监察留置调查程序关闭
对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启动的特点承载着实现四个转换的价值功能再一方面尽管监察留置调查具有
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发动追诉之基因但这种发动追诉之基因与移送起诉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事实需依
照刑事实体法适格的假定条件予以评判并通过先行拘留权行使启动审查起诉程序才有可能使这一
律事实导入刑事审查起诉程序予以评价与确认并使之成为适格的刑事犯罪实体要件与程序正当的刑事法
治公共品”,其后通过刑事公诉之提起刑事公诉之支持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程序运行实现法院依法裁
而先行拘留程序作为刑事审查起诉的前置特别程序的关闭功能与启动功能的价值是其他程序所不
能替代的由此先行拘留权的波及效体现在一方面相对于监察机关而言监察机关需作出书面撤销留
置的决定向被留置人员当面宣布并交由被留置人员签名并通知检察机关及其被调查人的近亲属监察机
关应将被留置人员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交付看守所执行对于监察机关未实际解除留置措施的职务
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等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另一方面相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检察机关应依法在24
时内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日内应告知其享有申请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与相关刑事辩护的
权利再一方面相对于被调查人而言赋予了其权利救济新的内容即若监察机关对已经作出先行拘留决
定而未采取上述措施导致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之情形的被调查人享有申请解除或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律适用引导效能
法律适用引导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依照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
适格标准予以评判确认过程中对适格失范情形予以督促纠正使之回归至反腐败法律制度规范的状态
使之成为适格的刑事法治产品”。
首先引导适用刑事实体法规则的功能我国监察法》、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分别对监察调查阶段收集
证据的效力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对监察调查移送起诉证据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等作出规定如何使这些规
定衔接适用则需要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先行拘留权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予以检验并以
此倒逼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规范化一方面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
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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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求监察调查程序中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实行与刑事诉讼程序相一致的证明
标准并具有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三要素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的才可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以法定方式收集调取运用证据不得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在适
用先行拘留程序期间内若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若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退回
补充调查决定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等认为监察留置调查期间的讯问活动存在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先行拘留期限内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进行审查
瑓瑥 由此引导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职务犯罪的实体构成要件从而为决定提起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指控职务犯罪提供前提性条件
其次引导适用程序法规则的功能。《监察法规定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可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
查封扣押勘验检查对重要取证工作录音录像等调查方式其中所形成的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以及录
音录像等材料应当留存备查
瑓瑦 由此检察机关对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行使先行拘留权可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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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等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属性程序效能之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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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求是2019年第
参见徐汉明张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再诠释》,法治研究2018年第
参见监察法33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65
参见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7375
参见监察法41挥其对职务犯罪案件三个维度的评价确认及其引导作用这包括一方面对监察机关已采取留置措施的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其适用于对”(被调查对象的强制调查措施是否符合监察程序是否能与刑事诉讼程
序衔接转换若对”(被调查对象的强制调查符合法定要件法定程序并能够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衔接
转换则予以确认并为决定逮捕或适用其他强制措施乃至为其后审查起诉提供前提条件反之则不予确认
并作出与之相应的决定使得职务犯罪案件导入回流程序或补充侦查程序或不起诉程序另一方面对监
察机关采取对财产的强制调查措施若符合法定要件法定程序并能够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衔接转换则
予以确认并为其后提请适用缺席判决没收非法财产等特别程序提供前提条件反之则不予确认并作出与
之相应的决定再一方面对监察机关调查方式若符合法定要件法定程序并能够作为认定移送起诉职
务犯罪案件正当程序的则予以采信反之则予以依法排除从而彰显依法审查前提下对监察调查并移送起
诉案件适用法律依据程序规则强制措施等方面的评价确认及其引导作用
余论
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的设计是监察法与修订刑事诉讼法》“法法实施衔接的总开关”,其正当性
理性及其程序性价值日渐被人们挖掘法法实施衔接大背景下发挥着稀缺性科学性不可替代性的作
其作为法律监督权力体系的一员新族成为反腐败法律制度创新成果的亮点法法实施程序衔接
,“先行拘留权的立法创制经历了试点改革的实践检验向顶层制度设计与反腐败法治体系日臻成熟完备
三个方面的优势资源整合从而为实现法法衔接提供了实体权力禀赋与运行程序规范的有效耦合从权
能体系构成看先行拘留权作为职务犯罪检察权种权力束位阶下的子权力”,其在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前
一旦与监察留置调查程序对接其被天然禀赋法律监督权基因的一个小小的子权力”,在刑事审查起诉
前置程序中所起到的评价确认制约引导的功能不仅彰显了新时代刑事诉讼制度文明的成果而且释放
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程序运行轨道上被有效地转化为诉讼制度方面多样化
彩性的制度效能从价值功能看先行拘留程序作为法法衔接实施程序精准对接该项权力的行使则意味
法法实施对接因而具有关闭启动的枢纽功能对于这一职务犯罪检察权权能体系的新族”,
配套制度规范尚有探讨与加快完善之必要例如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由于适用不同程序不同法律导致的错
案如何适用国家赔偿程序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尚不包括监察调查错案之赔偿由此一方面需对监察机
关因监察行为过错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赔偿性质赔偿范围承担赔偿的责任主体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判机关对职务犯罪错案赔偿责任进行界分申请赔偿程序等等这为修订出台国家赔偿法提出了挑战
一方面需对因先行拘留权启动而留置不予以解除导致的错案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为先行拘留权行使
与程序运行提供相关配套性法律保障
AbstractTherevisedcriminalprocedurelawendowstheprocuratorialorganwiththepowertodetainthedutycriminal
suspectswhohavebeentransferredbythesupervisoryorganforprosecutionwhichaddsanewpowertothelegalsupervision
powersystemoftheprocuratorialorgan.Underthebackgroundofacceleratingtheanti-corruptionlegalsystemhowtoeffec
tivelyrealizetheorderlytransitionbetweentheinvestigationprocedureofsupervisionanddetentionandtheprocedureofcrimi
nalexaminationandprosecutionininvestigatingandhandlingdutycrimesItisnecessarytofocusonthestudyoftheexercise
andprocedureoperationofthis"newclan" power.Ithastheprescriptivefunctionof"subpower
" astheformof"subpower"
underthepowerpedigreeof"legalsupervision"andthenastheprogressivelogicexpressionofthegeneralrestrictionfunction
of" metapower
" oflegalsupervision.Ithasthetransitionalvalueof"structuralism" asthetransitionofprocedurecoordination
ofprocedurereturnswitchofprocedureandunderthewayofsubstantivereviewitcanreleasetheuniqueefficiencyoflegal
reviewpowerrestrictionandlegalapplicationguidance.
KeyWordsSupervisionLienInvestigationPowerFirstDetentionPowerReviewandProsecutionDutyCrimeIn
spectionLegalSupervisionPower
责任编辑廖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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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20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