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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0日 发布者:徐汉明 孙逸啸 吴云民 点击次数:9764次
2020 年第 4 期总第 210
2020 7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Comparative Economic & Social Systems
No. 4
2020
Jul. 2020
数据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徐汉明 孙逸啸 吴云民
内容提要: 大数据技术运用的加速推广在给互联网企业带来无限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挑战
文章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存在信息与数据概念混淆不清,数据权利属性界定不明,数据财产化保护法律制
度建设长期被忽视以及数据保护呈现重责任追究轻综合治理等诸多问题为了将数据财产权合理地纳
入法律保护体系,需要准确界定信息数据的范畴及其内涵,并赋予数据以财产权属性只有通过明晰
数据所有者持有者管控者经营者在数据资源占有持有利用经营处置等问题上的法律地位,建立与之
相适应的激励约束相容机制,才能有效释放数据资源聚合开发利用经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
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财产权 立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947( 2020) 04-0183-09
作者简介: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云民,中南财经政法大
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社会治理法学原论
( 项目编号: 16@ ZH024)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资助( 项目编号: 202010696)
引 言
在大数据时代,企业平台通过对特定群体的兴趣喜好消费习惯以及消费能力等数据进行挖掘分
析,可以准确掌握市场现状与客户需求,从而实现精准营销以及对特定阶段的经济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与此同时,社会成员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大数据时代给生活带来的便捷性这无论是对企业投资
经营交易等方式的变革,还是对个人生活方式转变而言,都具有重大意义大数据背后蕴藏着巨大
的经济价值,并且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逐渐演变为新型资产因此,有学者形象地指出,网络空间中
的海量数据正在成为一种创造财富的手段,它的价值堪比黄金和石油( 于志刚,
2013)
大数据为互联网行业乃至整个服务业都带来了无限机遇的同时也给法律领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一方面,传统法律没有明确区分信息数据的概念,将信息保护与数据保护相混同另一方面,储
存于网络空间中的庞大数据资源,其多元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数据权的归属,权利的属性界定保障
方式以及因对数据权利侵害的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数据权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等诸多问题突出,
亟待对数据财产权的法律属性以及权利主体对数据财产的持有管控利用收益转让处分的法律权
利问题予以明晰,实现对权利人相关权益的有效保护尽管当前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
已经对数据虚拟财产的保护利用等作出规定,但这些较为原则性的条款难以在实践中妥善解决数字
经济条件下数据财产权的持有管控利用收益转让处分带来的诸多法律难题尤其是以数据所有
权为核心,数据管有权数据利用权数据经营权和数据处分权等数据财产权问题的提出在学界和实务
界引起了较大争论因此,本文将以数据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体系完善为核心,在对数据及其相关理论
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围绕数据财产权这一新型权利进行理论构建同时,通过对我国当前数据立法进行
梳理检讨,进而探寻激励性监管的数据财产权益保护制度之路径,以期回答数据财产权为什么应当以及
183 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数据财产权法律定位的重新界定
法律作为特定时期内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始终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调整纵观历史,人
类由原始采集经济狩猎经济畜牧经济向传统农业经济的转变,不仅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分工的细密化
与生产力的快速提升,而且推动了社会阶层分化和社会公私分化步入近代社会,随着以英国工业革命
为代表的四次世界级生产力高潮,人类社会实现了由传统农业向传统工业的跨越,社会公私分化日益细
化和深化,公私对象和范围不断变化,公私界限逐步明确和清晰( 黄恒学,
2018) ,尤其是资本主义制度
的确立使得私有制和私有观念迅速扩张,近代财产权保护体系逐渐确立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与数字
经济的深度交融,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架构数据互惠分享为基础生态规则的数字
社会,实现了由农耕时代传统工业时代到现代信息时代的伟大转型跨越而作为保障与促进经济发展
的重要支撑性制度安排,财产权法律制度体系随着世界经济体系现代化发展而逐渐呈现出法律本位社
会化法律性质公法化法律关系扩张化法律界区模糊化法律内容国际化法律形式复杂化的现代化
趋势( 余能斌王申义,
1998) 这一时代变化不仅使人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而且拓展
和重塑了人们在信息时代的生存发展方式及其财产权的样态,并突出表现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络化
能化数据化发展结构逐渐将人的生物物理空间属性延伸拓展至虚拟网络空间,将数据生产
要素嵌入到人的生存发展与社会运行的过程中,使得数据资源日益成为不可替代的新型生产要素
此,同传统的农耕社会工业社会相比,数字经济打破了过往的生产边界,基本的生产要素已经产生了根
本性的变化———从传统农耕时代工业时代的土地矿产河流劳动力等要素资源转变为数字经济时代
的数据资源,并逐渐呈现出虚拟化互联化比特化的特征可以说,数字经济作为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表
征,给传统民法尤其是财产权的类型及其保护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财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正在
面临基于数据巨大经济价值与社会作用带来的新兴权利诉求与制度变革的巨大冲击( 马长山,
2019)
在此背景下,通过厘清信息数据之间的关系,对数据财产权属性的相关论说进行梳理,有利于理
解并明晰数据及其财产权利为何应纳入法治视野,进而将数据财产权这一新型财产权形态纳入法律保
护之中
( 一) 厘清信息数据的关系
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数据及其价值的充分释放离不开在法律制度层面对数据财产权予
以界定确权与保护,而对数据和信息的区分是明确数据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前提这不仅关涉到数
据的法律属性产权归属以及数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是未来推动以数据财产权权利体系为核心
的数据法律保护制度体系建构,促进数据产业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尚没有
专门的数据安全法数据财产保护法等法律,以对数据保护利用开发权属的性质及类型数据
财产作为要素资源投入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传统相关法律更多侧重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面对数字经济
时代给法律创制提出的新要求,我国仍然沿用了将数据保护视为信息保护的传统法律保护模式
对此,有学者提出,数据不同于信息,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它是以计算机和网络为载体,以二进制为
运算方式,通过数字 0 1 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表现的( 程啸,
2018) 而有学者认为,数据是对客观事实
的数字化记录,具有独立性,它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物质载体,其载体是符号,只需要人的思维可以识别
感知即可; 信息是数据所表达出来的内容,它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通过书籍音频视频等方式
呈现出来( 李爱君,
2018) 还有观点提出,数据是通过对客观事实进行观察以及逻辑归纳后所得出的
结果,是未经技术加工的原始素材( 张新宝,
2015) 本文认为,数据与信息绝非同一概念,不可混同使
二者之间应当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即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在数据的基础之上通过技术
手段提取的内容这是因为,无论是以书籍音频视频等方式呈现出来的原始信息,还是通过数字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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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 双月刊)
2020 年第 4 术对数据进行处理而得到的加工信息,其首要前提便是获得数据这一信息载体,其次才能获取载体中记
载的信息内容( 时延安,
2017)
( 二) 数据纳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对数据资源的基本特征进行探析,构成数据权利属性探讨的前提如前所述,数据作为个人企业
等主体行为信息的载体和集合体,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 1) 强外部性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空间的发
展,数据的外部性效用将会越来越强,这主要表现在同一组数据在不同空间纬度场景的适用将会带来
不同的效用与价值数据的强外部性为各类主体对数据的利用提供了重要基础,是当下分享经济数字
经济与大数据时代得以蓬勃发展的先决条件与关键,这也是实践中数据初始所有者数据持用者数据
管控者等主体倾向于把数据作为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动因( 2) 稀缺性数据在用于投资服务
知识产权与国际合作过程中带来交易成本的减少交易风险的分散以及交易预期收益或现实收益的
最大化当其被作为市场稀缺资源进行交易的情境下,这种稀缺性的数据资源则呈现出具有财产权专
属性不可随意移转性不可无利益的交易性等样态( 3) 潜在价值的不确定性不同主体对数据资源
的利用加工处理保护等方式的差异,以及市场变化场景适用产业政策等因素,将直接影响数据价
值的增值速度效度及强度故而,对数据及其数据财产权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通过确权保护机制将其
纳入新型财产权形态,具有时代必要性与紧迫性
( 三) 新型数据财产权权利形态的构成
新型数据财产权是指数据资源初始占有者持有者管控者,数据开发利用及经营者在对其所掌控
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整合以及加工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种持有管控分成归属及其收益的结构性权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构成: ( 1) 权利主体层面数据财产权的主体可以在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的基
础之上进行划分,即用户( 数据初始所有者) 企业公权力管理机构等主体( 包括数据资源持有者管控
经营者等继受归属者) ( 2) 权利客体层面数据既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实体物,也非知识产权所
指向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从数字经济发展运行轨迹看,由于单一的数据通常情况下并
不具有价值,数据财产权的客体故而是经过一定程序整合的且具有特定价值的数据集合体( 3) 权利
属性层面数据财产权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主要表现在涉及调整数据财产权利关系的公法规范将大
量增加这是因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关键性资源要素的稀缺性对公主体与私主体将会产生不
同法益面向的制度规范需求,其不仅需要在私法层面予以确权保护,更需要从公法进行调整保护( 4)
权利类型层面一方面,数据是人在网络空间内的行为个人信息乃至隐私的重要载体,是数据主体自
身具体人格权及其人格权利益的表达和体现另一方面,数据具有财产权的经济价值可转让性等特
因而,数据财产权是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利( 5) 权能构成层面作为数
据财产权的核心,其权能构成是指不同主体享有的构成财产权内容的权利,是数据财产权自身价值与
效能的体现数据财产权的权能包括数据管有权数据利用权数据经营权和数据处分权这种新型数
据财产权利体系的构成首先需确证其自身的权利形态,其次需明晰用户个人与企业等不同数据主体在
这种财产权利形态上的性质地位,即在数据的初始层面,赋予用户个人数据财产权和数据资源交易分成
权; 在数据的流转传输存储分析处理等中间环节,确认企业内部数据资源持有者管控者经营者等
继受归属者的数据管有权数据利用权数据经营权以及数据处分权等财产权利形态
1. 明晰不同数据主体在数据财产权利体系中的性质地位
赋予用户个人以数据资源交易分成权所谓数据资源交易分成权是指在数据的初始阶段,用户作
为个人数据的创造者生产者提供者,可以与企业协议约定以自身所创造的全部数据作为出资被用作
投资生产交易消费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收益,从而取得大数据财产权分成收益资格并按约定分取红利
的权利,其类似于现代工业社会的股权分红权因此,数据资源交易分成权本质上是伴随着大数据时代
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财产性权利赋予用户个人以数据资源交易分成权,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在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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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等: 数据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不仅能够合理平衡用户与企业之间的财产性利益关系,避免用户个人在享受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由其所
创造提供而留存的数据被企业无偿强制索取而给企业带来无本万利的经济效益,及其导致的权
益保护的机会与分成权益结果不平等,而且能够促进数据资源的高效有序流转以充分释放数据潜力,增
强新型数据财产权利保护意识,推动数据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规范化
确认企业内部数据资源持有者管控者经营者等继受归属者在经营过程中的新型数据财产权地
基于数据经营活动过程的动态性特点以及数据经营者对数据经济的重心驱动作用,对动态中的
数据权益进行合理配置是有必要的其意义在于有利于数据资源的合理流动开发应用,从而激活以
数据为表达方式的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最大限度地促进劳动资本管理技术等创造财富的要素
资源本身的活力,形成让数据要素资源等在内的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新型社会财产形态与
财富创造的技术环境
2. 数据财产权的权利形态
数据财产权的权利形态表现为: ( 1) 确定数据的归属权依据不同主体类型,数据归属权可以划分
为初始数据归属权和衍生数据归属权初始数据归属权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用户主
体对其在互联网中留下的行为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排他性权利,它与人的关联性较强,带有较强的人格权
属性,如浏览记录消费订单发布内容转发数据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等在实践中,用户的初始数据
一般通过同意授权的形式被企业等主体收集,尽管这种方式是当前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网络平台
合法获得用户主体初始数据较为合理的途径,但由于用户主体在技术方面的非对称性而面临其权利易
受损害的现象因此,用户初始数据归属权需要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民事救济方式行政救济方式和刑
事救济方式,如隐私权被遗忘权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童彬,
2019) 衍生数据归属权则通常是指网
络平台非营利组织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对用户行为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收集整理再加工而形成
的衍生数据的排他性权利由于衍生数据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这种归属权构成了数据财产权法
律体系的核心部分( 2) 确定数据管有权数据管有权是指企业市场组织公权力管理机构等主体在
对数据要素资源的持有管控开发利用经营等继受归属过程中,享有将其所掌控的数据资源临时性
或永久性储存于硬盘等设备并进行管控的权利传统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占有仅指针对有体物的现实占
有,而数据作为信息时代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资产要素与战略资源,其与传统法律关系中的物权最大区
别在于它的虚拟性无体性( 3) 确定数据利用权数据利用权是指数据主体享有对其所创造持有
管控的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分析挖掘整合等方面权利通过赋予不同数据主体以数据利用权可以在
一定程度上限制数据寡头企业对用户个人数据的滥用,调和数据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所带来的负外部性
( 肖冬梅文禹衡,
2015) 数据利用权在整个新型数据财产权利保护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数据作
为一种新型要素资源,其核心价值不在于对数据进行管控经营与处分,而在于对数据的利用以获取其
背后的巨大经济价值与财产性收益具体而言,数据的利用有两种方式: 一是企业市场组织公权力管
理机构等主体直接对其所掌控的初始数据资源进行分析利用,如对消费者的财产状况消费能力的分析
以作出市场决策与预测二是凭借数据的关联性,通过算法霸凌模式的植入对数据资源进行深度挖
掘与二次利用,从而生成具有全新价值的数据( 孟涛,
2019) ,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乃至公共利益
( 4) 确定数据经营权所谓数据经营权是指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中优化数据资源配置促进数据资源高
有效流转,实现企业低成本投入转移或者分散交易风险而获得预期最大化收益的一种新型经营性权
数据经营者据此可以针对自己所掌控的数据从事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5) 确定数据处分
数据处分权是指企业内部数据资源持有者管控者经营者等继受归属者对其所掌控的数据进行转
删改以及许可使用的权利其中,转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各数据继受归属者
将其所掌控的数据转让给第三方并从中获取相应对价之后,转让人必须及时彻底地删除所转让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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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归属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比如买卖赠予等属于继受归属行为( 张玉洁胡振吉,
2018) 删改是指各数据继受归属者有权对其所合法取得掌控的数据资源进行
删除和修改的权利,这种删除和修改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而许可使用是指各
数据继受归属者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允许其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存储数据通过许可使用不仅使得
各数据主体充分享有数据权利,而且还能充分推动数据的高效流转与价值共享,打破数据孤岛,缩小
数据鸿沟”。
数据财产保护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 一) 我国数据财产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数据财产保护法》《数据安全法,而是将信息保护与数据保护相混同,从立
法上并没有明确区分信息与数据的概念,甚至过去人们对信息概念的理解并不包含数据与公民个人信
息或隐私我国自 1994 年以来出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均缺乏对数据保护的规定,这使得长期
以来数据保护一直游离于法律的边界之外由于受到传统法律关于信息安全保护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
人们考虑的信息安全仅仅只是计算机系统及其运行安全,而忽视了数据安全和数据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
近年来,关于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主要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少数涉
及国家安全层面的信息被当作国家秘密情报予以保护2009 年,国家首次将隐私权写入侵权责任
中,确立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同年,刑法修正案( 七) 新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01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
次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范围做了法律上的界定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实体内容层
面所做的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定2013 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其后,我国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出强调应当将个人
信息权作为消费者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并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方面的内容2016 年,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网络安全法,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最为全面的立法,它明
确规定网络运营商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2017 年,修订的民法总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
中新增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从而首次在立法层面专门将数据财产权益纳入了法律规范体系
( 二) 传统数据财产保护立法的不足
随着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作为一种虚拟资产和特殊的
本产权形态与传统的资产形态资本产权形态相区别而成为相对独立的对象,抑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
构成相对独立的”。由于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对这种数据的权利属性未能达成共识,由此影响和制
约了数据保护与数据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我国数据保护和数据财产保护立法呈现如下不足: 一是立
法层面上将信息保护与数据保护相混同传统法律制度主要是以信息保护为主,极少数条文中会出现
数据的概念,信息与数据的概念并没有作严格区分,立法层面把信息保护与数据保护交织混同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就未能区分信息与数据,而是笼统地将用
户信息数据统归为电子信息”。民法总则111 条与 127 条虽然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
拟财产作出规定,但是这两个条款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对二者作出区分界定及其适用
范围二是数据财产化保护法律制度建设长期被忽视,相关立法对数据保护过于原则化且法律层级
关系不科学不合理尽管民法总则已将数据权利纳入民事权利范畴之中,但由于数字经济迅速发
展与具体制度规范缺失之间的巨大张力,致使多元数据主体对数据资产提供持有管有利用所形成的
新型经济利益关系冲突难以获得法律制度安排方面的有效协调平衡与有序调整同时,传统立法层面
的数据保护仅仅是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政策性宣示条款过多,具有法律技术性含量的条款偏少,
以至于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法中真正具有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性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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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等: 数据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占不到一半的比例; 其第四章虽然专门对网络运营者对用户信息的合理收集储存使用等义务作出较
为详细的规定,但也没有对数据与信息作出明显区分,而事实上将数据保护置于个人信息保护框架之
中,从而过于原则笼统和模糊,难以为相关数据主体提供具体明确的行为模式指引,也难以为司法机
关直接适用此外,这也为相关执法机关适用法律提供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公民合法权益
难以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甚至容易衍生出司法裁断的专断而损害司法公正尽管侵权责任法36
条则专款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责任作出类型划分,但这三款法条太过原则
性而难以为实践中认定审查划分网络侵权责任提供较为具体的行为导向,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知道的判断问题、“通知制度的具体适用等( 杨明,
2010) 三是传统数据保护立法普遍重责任追
轻综合施治大部分关于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规范中,缺乏顶层设计
在实践中,涉及数据保护数据财产权的事件可能同时涉及不同法益之间的竞合; 如果产生不利后果,对
其责任认定就很重,甚至是直接适用刑法予以规制,而忽视了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由此忽视了多元主体的综合共治( 王肃之,
2017) 也由此导致部分侵犯
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都可能直接以刑事责任进行追究,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则完全没有适用的余地
( 卢建平常秀娇,
2013) ,从而与我国刑事立法的刑法谦抑性原则相违背
激励性监管视角下的数据财产保护制度构建
传统的数据保护立法模式的不足与数据财产保护的缺失,不仅使数据安全监管权益保障
益格局调整带来成本无控制增长风险无法分散法益收益的不确定性,而且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国内
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均表明,只有将法律规则与被管理者激励相容,积极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才
能实现数据安全与数据财产的有效保护
( 一) 数据财产保护制度的内部构建———数据经营者自治
1. 更新传统的数据安全观念
科学合理的数据保护制度的确立,首先要求转变传统的数据安全观念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
普及,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根本性的转变,传统的工业经济发展模式开始向着以网络大数据为
核心的合作型分享型经济模式转型在这场变革过程中,数据被赋予越来越大的经济价值,传统依赖
于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安全的纯技术思路对网络数据进行保护的数据安全观念难以适应数据经济时
代的特点,因而亟待更新( 王世伟曹磊罗天雨,
2016)
在数据资产化的大背景下,首先应严格区分数据与信息的概念,将数据保护与信息保护相区别
次,准确界定数据的权利属性与法律地位,树立数据至上的价值观念,培育加强数据财产保护的法治意
最后,改变过去将用户个人视为唯一数据主体以及单纯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人格权保护的落后
观念虽然单纯依靠立法不可能完全解决观念更新的问题,但是通过对数据保护范围数据的权利属性
与范畴的明晰,加大对数据侵害行为的责任承担,有助于传统数据安全保护观念向现代数据财产平等保
护观念转变
2. 确立数据的双边保护模式
双边数据保护模式是指在数据保护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既要保护数据归属者持有者提供者的数
据权及数据财产性权益,也要保护数据经营者在挖掘开发利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协调二
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结构决定功能,要想实现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双赢,就要使数据保护成为数据归
属者持有者管控者与经营者内生机制的一部分,促使其在数据收集利用的过程中主动承担起用户数
据保护的责任这要求从结构上构筑数据所有者持有者管控者与经营者积极作为的组织结构体系
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要求数据归属者持有者管控者与经营者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具有特定资质的数
据保护官,对其所掌控的数据进行日常维护,包括对数据所有持有管控的合理让渡,防止数据所有
管控的长臂效应,以保障和促进大数据条件下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与数据资源,保持新技术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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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月刊)
2020 年第 4 新产业创新发展的持久内在动力与优良的外在条件; 重视制定数据保护公共政策组织数据保护安
全培训参与涉及数据保护所有重大决策的数据风险评估与相关数据保护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联络以
及接受数据主体的纠纷调处等( 周汉华,
2018) 数据保护官应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本企业其
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涉,并直接对企业或行业的最高管理层负责; 破解数据安全管理与数据保护长期存在
的脱节现象,需从结构体系上实现数据安全管理与数据保护相融合; 将数据的安全管理与数据业务团队
无缝对接,改变传统的将合规与业务流程设计相分离的做法,将设计即隐私的理念贯穿于整个业务
流程设计,将数据保护的观念嵌入产品与服务之中,实现每一条业务线都有管理政策的触达,全方位地
为数据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卢建平常秀娇,
2013)
3. 完善多元主体参与保护机制
大数据保护仅仅依靠外部强制性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完善多元互动机制,才能构建多方合作治
理的有效格局( 张敏,
2018) 多元共治的主体应该包括市场主体公民个人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等
其中,市场主体通过构筑以激励性机制为基础的内部组织结构,如设立专门数据保护机构或数据保护官
对其自身所掌控的数据负责日常维护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建立公民个人数据财产账簿制度,数
据财产价值评估制度,数据财产归属持有控制利用的规则程序,以及公民个人数据财产遭受侵害的
权利救济制度公民个人数据财产权益遭受侵犯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对因数据侵害行为造成
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赔偿; 同时,若发现市场主体对公民个人数据有违法收集利用
传输等行为的,还可以向国家机关举报
( 二) 数据保护制度的外部构建———国家监管
1. 明确界定和区分数据与信息概念
新制定的数据安全法》《数据财产保护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数据与信息作概念上的准确界
定与区分,扭转传统立法将数据保护信息保护混为一谈的做法在网络技术尚不发达的过去,
人们普遍以为只有信息才是有价值的,才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并没有注意到数据的财产性价值,因而绝
大多数法律条文中都是表述为信息保护”。但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与数据经济的
深度融合,数据保护信息保护之间应当有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亟需改变过去将数据保护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范畴之内而将其排除在物权法有关数据财产权益保障范围的
状况
2. 厘清数据安全法》《数据财产保护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层级关系
我国有关数据保护利用的规范散见于不同层级不同法益面向的法律法规之中,这种碎片化的立
法由于规范内容重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执法部门权责不清,亦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障碍因此,在
数据保护制度体系中如何定位数据安全法数据财产保护法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是构建
科学合理严密规范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的前提性问题结合当前相关数据立法内容,笔者以为,数据安
全法应侧重于保护企业数据收集和运营的商业数据,其主要解决企业数据控制利益的维护问题,并不
重点关注国家战略安全意义上的重要数据,因而具有较强的公法面向( 梅夏英,
2019) 。《数据财产保
护法则侧重于从私法保护的角度对数据财产权不同主体的相关财产性权利及其责任划分作出明确划
分规定,从而规范数据这一新型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关系,为现代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恒定的动力支撑
与有效的法治保障由此,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的外部构建以网络安全法》《国家大数据保护法》《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法》《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基本法为主干,以个人
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为支撑,以电子商务法》《
子政务法》《网络平台责任风险防控法》《人工智能社会风险防控法等专门法为切点,以网络行为规范
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科学完备的网络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制定数据安
全法》、《数据财产保护法,从而形成层级鲜明科学完备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 徐汉明,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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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等: 数据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3. 优先民事责任追究,形成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衔接的责任追究体系
首先,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轻微数据侵权案件,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民事责任追究,
同时降低民事维权成本,以此调动数据主体依法维权的积极性,改变过去普遍重责任追究的做法
次,数据安全法数据财产保护法应当完善行政执法手段,规定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通过对数据
经营者经营许可质检税收征管查验数据资产账簿,出售转让数据资产或数据资本股权,可以采用行
政监管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行政处罚如定期约谈责令整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将其纳入法
治化轨道; 还应探索避风港原则在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良性违法行为的规制,禀赋数据利用者经营
者自主规制矫正善意违法行为适用免于法律追究的免责制度同时,从刑事立法层面将侵犯公民
其他组织数据资产归属持有管控利用,侵犯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既顺应
了信息网络技术变革的要求,又体现了对新型财产权利的刑法关怀( 于志刚,
2013) ; 其立足于财产犯罪
对象发展的角度层面看,从过去的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区分,到今天的实在物与虚拟物的对立,财产犯罪
客体的多元化表现形式本身就是一个发展趋势( 周志忍,
2005) 因此,确立数据的财产属性,完善财产
犯罪的刑罚体系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 三) 内部自治与外部监管之间的有效衔接
传统的单纯依靠数据所有者持有者管控者经营者的内部自律或者仅仅依靠外部的立法监管,均
难以应对大数据高速发展背景下的大数据安全保护数据财产保护问题,唯有将激励相容的内部治理机
制与国家的外部监管机制相结合,形成内外互动的合力,才能有效保障数据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方面,理顺国家机关的外部监管与数据归属持有管控利用经营多维主体之间的关系大数据安全
保护制度设计的目标是通过科学的立法与合理的数据保护制度,以确保合理有序地流通储存适用数
据; 而数据财产保护的制度设计旨在确立各数据主体对数据资源的占有持有管控利用经营的地位,
信息技术化技术数据化数据财产化的现代社会提供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与约束机制另一方
面,大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财产保护立法的实施需要突出重点把握主线以数据安全风险管理与预防
为共同切入点梯度推进,通过外部的立法机制推动数据所有者持有者管控者利用者经营者内部组
织机构的变革,培育内生机制,从而形成内外合力; 与此同时,将数据财产作为新型财产形态纳入物权
的自物权体系,使其能够作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对象,推动物权现代化
结 语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社会的新型财产权利客体,对其界定使得新型数据财产权法律关系要件型构具
有了现实生活的客观性与植入法律制度安排的正当性当下法学理论创新亟需关照和回应的是: 数据
如何作为一个资产形态得以表达一方面,数据作为公民自身人格权及其人格权利益在未被公权力部
企业收集管控利用时,并不能直接作为数据表达,而是作为其人格权及其人格权利益的同一性而
存在,因而仍属传统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只有当公民的人格权及其人格权利益被公权
力机关或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区块链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以数据作为独立形态表达,将其作为公共
管理或市场货物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领域以独立特有无形的要素资源释放,并可以此节省管
理成本或交易成本,分散转移管理或市场风险之时,它才会带来无本万利的可预期收益现代信息
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地透视检讨既有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立法的短视执法司法的无奈,它折
射出大数据技术的广泛推广应用所催生出一场深刻的法治革命,唯有以与时俱进的立场方法回应现实
难题,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传播体系与法律制度体系,才能适应数字经济社会的飞速
发展,加速推动物权现代化,进而推进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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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Are Data Property Rights Embedded in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Protection?
Xu HanmingSun Yixiao & Wu Yunmin
(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Abstract: The accelerated promotion of the use of big data technology brings infinite opportunities to internet enterprisesand po-
ses a series of challenges to the legal field. There are many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of Chinasuch as con-
fusion between the concepts of information and dataunclear definition of the attributes of data rightslong - term neglec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data property protectionanddata protectionshowing a general emphasis on accountability
and neglect of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reasonably incorporate the data property right into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
temit is necessary to accurately distinguish the category and connotation ofinformationanddataand to endow data with the
property right attributes. By clar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f data ownersholdersregulators and operators in the possessionhold-
ingutilizationmanagement and disposal of data resourcesand establishing a compatible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the dynamic effect of data resource aggregationdevelopmentutilization and management o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an be effectively released.
Key words: Big Data; Data Property Right; Legislative Protection
( 责任编辑: 闫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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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等: 数据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