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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 2020 年新冠病毒爆发期间上海市(以下称本市)惩处制售系列假 冒伪劣口罩的刑事司法实践为样本,分析司法机关在重大疫情期间,对以《刑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打击制售“伪劣口罩”①行为的主要问 题和相关争议,在厘清概念和法条适用的基础上,立足实践提出适用本罪名的参考证据 标准。
关键词:伪劣口罩 行业标准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证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