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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法教义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 发布者:陶旭蕾 王鹏祥 点击次数:1153次

摘 要:刑法第 330 条中“有传播严重危险”在理解时应以公共卫生法益为导向, 体现出“危险公共性”的内涵。危险的公共性表现为行为导致结果向第三人及以外扩张 的可能性及社会性。不能因为存在“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实害结果的并列规定,便遮 掩该罪为具体危险犯的本质。“有传播严重危险”以侵害对象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在判 断上可以借鉴德国的“偶然性说”:如果危险未现实化的原因是由偶然因素导致的就应 当肯定具体危险的存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故意犯,以行为人对“有传播严重危险” 存在认识为必要。
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传播严重危险;具体危险犯;过失犯